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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可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刘紫悦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4-13 15:14 浏览量:391

     要旨: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无论是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还是在刑事案件结案后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所提起的有关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可否要求肇事者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第八十七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先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涉的原告及被告范围,与因犯罪行为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所涉的原告及被告的范围是一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无论是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还是在刑事案件结案后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所提起的有关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由于此类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被受理,则此请求自然得不到支持。因此,赔偿义务人之一或是赔偿义务人所雇请人员在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行为经刑事案件审理认为构成犯罪,赔偿权利人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的,无论赔偿权利人的请求在何时针对何人提出,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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