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牌加工是指国内的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委托方的委托为其加工生产委托方提供的其已经在他国合法注册的商标的商品并将加工生产的产品全部出口的行为,由于此商标并没有在本国获得合法注册,与此同时,另有一家企业在中国境内就同一商标却获得了注册商标权。于是,在中国境内已经进行了商标注册的企业起诉贴牌加工企业侵犯其商标使用权。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对“贴牌加工”予以充分重视,指出要妥善处理这类纠纷,对于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形,应当结合加工方是否尽到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合理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表明产品或者服务的出处,以免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贴牌产品完全用于出口,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根本不会产生混淆,因此贴牌加工的产品在境外销售不会对国内的商标权利人利益产生影响,所以加工企业在尽到必要的商标审查注意义务后,其贴牌加工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贴牌加工的行为使用涉案商标具有商标权利人合法的授权,加工企业并无侵权的主观故意和过错。再次,定牌加工的行为并未造成市场混淆,也未对国内商标所有人造成影响及损失。商标依附于商品,只有使用在商品上并投入市场后,才能发挥其功能,体现其价值。贴牌产品全部发往国外,不在中国境内销售,涉案商标仅在中国境外产生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不可能造成国内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贴牌加工行为不构成对国内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