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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建筑工程违法垫资
来源:庞志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13
浏览量:656
事实上垫资承包施工的现象在我国是长期存在的,而且垫资承包施工的行为存在巨大的风险,且无法控制。对此是否合法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如何界定建筑工程违法垫资

  垫资施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全额垫资施工,主要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工程价款,而要等待工程项目建设完毕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利用工程进度款的不足额支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比如在合同中约定为“承包人报送的月进度报表经发包人确认后,于次月支付确认工作量的70%”,这样实际上造成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已经完成工作量的30%要形成部分垫资;

  3、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保证金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度返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

  4、约定按照形象进度付款,比如约定基础完成开始支付进度款,或结构封顶付至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等等。

二、建设工程是否允许垫资

  垫资承包施工,是长期以来在中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存在的一种承包方式,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直至工程施工至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再由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承包方式。

  工程建设中是允许垫资的。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三、垫资的法律依据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条款,人民法院按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以下的处理原则:

  第一,发包人、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垫资条款中约定对垫支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息的部分除外;

  第二,发包人、承包人对垫资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的,转化为建设工程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程欠款,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第三,发包人、承包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则承包人无权主张利息,人民法院也不支持承包人的垫资利息的诉讼请求。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建筑工程违法垫资表现为不要求发包人先支付工程款或者部分支付工程款,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施工建设,工程达到一定阶段,再请求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的垫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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