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同解除的情形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加盟者可以根据以下情形要求解除加盟合同,并要求返还加盟费和定金。
一、特许经营人必须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二、特许经营人必须为企业法人,个人不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三、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四、加盟合同中必须约定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期限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五、特许经营人必须有信息披露制度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特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六、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