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聪律师文集
借款合同
来源:刘聪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10
浏览量:365

借贷合同

出借人:

身份证号:

借款人:

身份证号:

借款人出借人申请借款,某某某作为保证人,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用途

借款人因        需要向出借人借款,借款人保证将所借款项用于约定的用途;如作他用,自愿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条 借款金额

借款认出借人借款人民币      万元。于               日前交付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账号                   。

第三条 借款利率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        %。利息每月结算一次。

第四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借款保证从                日起至                日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按月利率   %计算利息。

第五条 借款担保

借款       抵押,抵押担保债券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借款到期不能归还贷款,出借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担保物的信息及状态

第六条 保证条款

1、借款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3、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借款人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借款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出借人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每月   %利率收取利息。

2、借款人如逾期不还借款,出借人有权追回借款,并按每月利率收取利息。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 其他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

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执一份。

甲方                             乙方 :

         日                            

 

(借款利息要约定36%,这样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出借人可以获得。借款用途写明,可以追究违约责任。如果想让配偶承担责任,写明配偶知情,并用于生产生活,让配偶签字)

以上内容由刘聪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聪律师咨询。
刘聪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719好评数6
  • 咨询解答快
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88号互联网大厦B座9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聪
  • 执业律所:
    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82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北
  • 地  址:
    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88号互联网大厦B座9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