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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办理
来源:刘聪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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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常有当事人咨询取保候审的条件,因为有家属或者朋友因刑事犯罪被依法拘留或者逮捕后。家属最想要的就是什么时候能够释放,因此,下面就刑事案件中,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最关心的问题,做以下说明。

     首先取保候审不等同于保外就医,保外就医针对的是已判决的罪犯,因为疾病的原因,经司法机关批准让其进行监外医治的规定。取保候审针对的是未判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下面简单说一下取保候审的条件,及对应方法;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那么,就本条各项进行逐一解读。

第一项内容,可以看出,能够办理取保候审的,系较轻的犯罪行为,因为触犯的是处罚较轻的罪名,主观上给人一种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印象,故而相对容易办理取保候审。

第二项内容,我国大部分罪名都设置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那么本条的掌握就比较宽松,是否适用取保候审,要看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个弹性条款,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前科、犯罪行为、认罪态度等等来判断。

第三项内容,是处于对疾病的人或者女性及儿童的保护,有疾病无法自理,为了更好的治疗,更适合取保候审。而怀孕的女性,出于对妇女的保护和尊重。而哺乳期的女性,则是提倡母乳喂养,是对婴儿的保护。本条没有设置判刑幅度,即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但是需要考察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

第四项内容,就是为了防止超期羁押,既给犯罪嫌疑人一定自由,又利于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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