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秀王律师亲办案例
恶意抢注现象何时了?
来源:阴秀王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9
浏览量:417

恶意抢注现象何时了?

——由疫情之下商标抢注引发的思考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3月4日公布的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部门已申请实施管控与疫情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累计逾1500余件;3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法驳回“火神山”“雷神山”“钟南山”等63件恶意商标抢注。而紧随其后,3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出手,集中驳回了有关“李文亮”等37件商标注册申请。

在全国上下一心共抗疫情的大环境之下,有人抢救生命,有人抢运物资,有人却恶意抢注商标,踩踏公众情感底线,谋取不正当利益。抢注李文亮商标的公司致歉说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恰恰相反,笔者认为该公司法律意识很强,他们缺乏的不是法律意识,而是良知和人性。现笔者以商标抢注为中心,重点从商标抢注的成因及应对两方面简要梳理商标抢注的基本内容。

一、什么是商标抢注?

我国《商标法》第7条、第9条、第13条、第15条和第32条规制了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但“商标抢注”在国内并没有完全统一的概念,一般都认为包括广义和狭义的概念。(2017)最高法行再35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公报案例将广义的商标抢注解释为未经在先权益人许可,将其享有的财产权益或者人身权益的标识,如他人著作作品、享有专利权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以及姓名等,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而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未经在先商业标识使用者的许可,将其商业标识(商标、域名、商号)等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由于广义的商标抢注通过侵权责任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或不正当竞争等的相关规定予以解决。所以笔者主要讨论的是狭义的商标抢注。

二、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驳回商标抢注情形:

1、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被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所谓不良影响指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火神山”、“雷神山”是疫情特殊时期建立的专门收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医院,如果这两个商标被注册成功并出现在市场中,是对公众感情的伤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因此,“火神山”、“雷神山”商标可能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社会影响被驳回。

2、因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商标被驳回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此条是商标法的新增条款,旨在打击各类商标抢注行为。笔者在此要强调的是,抢先注册商标不等于恶意注册商标,抢先注册本身并不具有恶意,是否属于恶意抢注主要看抢注人是否以不正当的手段进行抢注。抢注可分为正当抢注和恶意抢注,其中有些抢注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抢注了他人商标,这种抢注可以说是正当抢注;有些抢注者是基于抢注的故意,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抢注,属于恶意抢注。

三、为什么要抢注商标?

造成社会上不法分子进行商标抢注的原因复杂多样且具有普遍与特殊交织的特点,因此笔者主要是从市场地域性、抢注的损益、法律意识、法律制度等方面来探讨商标抢注的普遍性原因及规制的必要性。

(一)商标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仅在一个地区或国家进行注册,受该地区或国家的保护,在其他地区或国家可能就不再受保护。有些抢注者就利用商标权保护的这一特性进行抢注,阻止他人进入同一市场,或减缓他人进入市场的速度,并利用抢注的商标抢占该市场。我国”王致和”、“老干妈”“恰恰”等很多驰名商标都遭受到跨国际抢注。

(二)商标抢注的成本低、利益大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可申请商标注册主体较为广泛,申请条件较为宽松。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商标申请人缴纳费用即可,不要求申请人真实使用该商标,商标注册的流程也不烦琐,申请成本较低,但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部分在商业竞争和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商标往往承载着能给权利人带来丰厚利益的商誉,视商标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大小的不同给权利人带来不同的经济效益。

(三)企业经营者商标保护意识薄弱

很多经营者商标权利意识薄弱,不知道商标被抢注后会有多么严重的后果,也未意识到商标也是企业的重要资产;有的经营者认为自己的商标知名度还不够,注册为时过早;有的经营者则认为商品有销售渠道即可,没必要使用注册商标;有的经营者只在自己已有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没有以发展的眼光长远看待企业的发展,没有考虑企业在未来可能发展到的领域。忙于埋头生产,疏忽了商标的潜在价值。没有做到未雨绸缪,往往等到商标被抢注后,才追悔莫及。

(四)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制度不够完善

商标法的“注册在先原则”为商标抢注人提供了抢注商标的机会。先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者即可获得注册商标的资格,所以只要抢注者成功抢注他人未注册的商标,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了,既不论商标抢注者是否已经真实有效地使用过商标,也不论商标抢注者是否有使用意图。对于在社会上或者一定区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却尚未注册的包括却不限于商标的一些标识,不会做实质性审查。

四、如何应对商标抢注?

第一种途径,也是最佳途径,在商标使用之前或使用初期就提出注册申请,自己掌握主动权。

当商标被抢注后,我们必然会及时寻求撤销或其他救济手段,然而这些手段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会造成维权成本的直接增加。因此,及早进行商标注册是遏制恶意抢注行为的最基本也是最有效的手段。笔者建议,经营主体尤其是企业,应当在成立初期就先注册商标;在申请商标时,注意哪些类别的商标需要注册,才能对品牌施以有针对性的、全面的保护;申请注册的具体范围要依据企业产品、服务或文化来确定。

第二种途径,是在他人商标注册阶段将其恶意抢注商标注册的行为扼杀。

如果申请人自己使用的商标、字号被他人抢先进行了注册申请且已经初审公告,那么可以自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异议的理由可以是抢注人损害了其现有的在先权利,例如姓名权、著作权、专利权等;也可以是抢注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了自己已经使用并有了一定影响的商标。若在此期间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该商标申请便会被驳回。

第三种途径,是在被抢注的商标已经获得授权注册成功之后,若相关权利人发现涉嫌抢注自己的商标,可以对此提出“无效宣告”。

如果申请人发现自己使用的商标涉嫌被恶意抢注时已经超过了三个月的异议期,该商标已经被准予注册,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无效宣告的请求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之内都可以提出申请;对恶意注册的,属于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第四种途径,如果对方商标已经注册满三年,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三年不使用”。

如果在发现时,申请宣告商标无效的5年期限也超过了,维权难度将明显增大。毕竟同时证明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并且抢注人恶意,是非常困难的。但是,实践中,多数抢注人是只注册不使用,甚至利用这些商标来进行交易,那么,申请人便可依据“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对商标局不予撤销决定不服的,可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30日内还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商标注册的本意是加强商标的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信誉。2019年新修改的《商标法》针对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进行了严厉规制。恶意商标抢注和恶意商标诉讼,不仅不能得到法律支持,而且还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且要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法律保护守法的人,但法律更保护懂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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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阴秀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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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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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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