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全律师亲办案例
离岸信托
来源:王秀全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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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结婚20余年的李国庆(化名)与俞渝(化名)上演了一场“互撕大战”,很多人都在感叹幸好当当已经从美股退市,不用担心因为创始人离婚而导致股票暴跌。夫妻共同创业是我国的一个常态,企业家的婚姻状态往往关系着企业的运营,与当当网夫妻离婚互撕相比,2012年龙湖集团(化名)吴亚军(化名)与蔡荃(化名)的和平离婚,可谓是企业家保护公司股权教科书式的典范。而这一切都要归功于吴亚军设立的离岸信托,正是离岸信托才让龙湖集团避免了一场血雨腥风。

1992年吴亚军与蔡荃登记结婚。2002年吴亚军与蔡荃在香港成立了嘉逊发展公司(化名),开始持有大陆公司的股权。2007年9月,吴亚军与蔡荃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了两家BVI公司Charm Talent (化名)和Precious Full(化名)。2007年11月,吴亚军与蔡荃在开曼群岛上注册了空壳公司龙湖地产(化名),龙湖地产由上述两家BVI公司100%控股。2008年1月,吴亚军与蔡荃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又注册了一个名为Long for Investment的公司,该公司由龙湖地产100%控股。2008年6月,Long for Investment(化名)收购了嘉逊发展的全部已发行股本,这一部分正是吴亚军打算拿来上市的资产。紧接着,Long for Investment又将收购的股权分别以19.2亿港币和12.8亿港币的价格转让给龙湖地产的母公司Charm Talent和Precious Full。随后,吴亚军和蔡荃分别委托汇丰国际信托(化名)作为受托人设立以各自家族成员为受益人的离岸家族信托,并将Charm Talent和Precious Full受让的嘉逊发展公司股权作为信托财产注入汇丰国际信托设立的全资子公司Silver Sea(化名)和Silverland(化名)中。

2009年龙湖地产成功在香港上市,上市后吴亚军反超杨惠妍成为了中国女首富。吴亚军与蔡荃白手起家创建龙湖地产一度成为美谈,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吴亚军与蔡荃夫妻二人之间感情出现了危机,并在2012年11月20日宣布将以和平、友好的方式离婚。此消息一出,社会大众曾对龙湖地产的命运何去何从予以担忧。夫妻二人是否会出现的股权纠纷?婚变是否会影响龙湖地产的市值?然而出乎大家意料的是,吴亚军婚变的事情并没有过多地影响到龙湖地产的运营,龙湖地产的股价在经历两天的跌落后,第三天就开始反弹。


传承实务及法律分析

一、离岸信托的内涵

离岸信托是指是适用离岸地法律而设立的信托,委托人将自己在境外的家族财产,依照离岸地的法律规定委托给相应资质的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需求进行信托架构的设计,并最终根据信托文件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典型的离岸地主要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列支敦士登、百慕大群岛、库克群岛、泽西岛、塞舌尔、毛里求斯等。这些离岸地拥有较为完善的信托法律法规、宽松的税收政策且政治稳定、经济状况良好因而深受广大高净值人士的喜爱。很多我们熟悉的企业家均设立了离岸信托,例如阿里巴巴的马云、京东的刘强东、拼多多的黄峥、海底捞的张勇舒萍夫妇、融创中国的孙宏斌、达利集团的许世辉、美团的王兴等等。

案例中,吴亚军与蔡荃在公司上市前,就在开曼群岛设置了离岸信托,将即将上市的股权全部转移到家族信托之中。信托设立完成后,信托财产作为独立的财产由Silver Sea和Silverland持有,即将上市公司的股权在性质上已经不属于吴亚军、蔡荃个人拥有,亦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最终龙湖地产的股权并不会因为吴亚军与蔡荃离婚而发生巨大变化。

一、 离岸信托的独特优势

2.1稳定而灵活的信托法律体系,定制个性化的信托架构

对于大多数高净值人士来说,选择离岸信托的设立地其实就是选择信托的法律适用。而大多数广受欢迎的离岸信托设立地的信托法律制度几乎都与英美法系一脉相承,并在其基础上不断的发展、创新以便满足委托人的实际需要。试举例如下:

明确信托保护人制度:传统的信托结构中只有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但是离岸信托中很多地区都设置了“信托保护人”这一角色,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在《受托人法》第86条规定,委托人可以选择设立信托保护人,受托人在行使相关权利前应征得委托人或保护人的同意,保护人对已事先同意的受托人的行为不承担责任。除此之外,开曼群岛、耿西岛、库克群岛等都在法律中允许设立信托保护人。

稳定的信托期限:大多数高净值人士都希望自己设立的信托能够长期存在以实现家族财富的稳定传承。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各个离岸金融中心都不断在法律中完善离岸信托的期限,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2013年修订的《受托人条例》,将信托期限由100年增加至360年。开曼群岛的《永续法》中明确规定信托的最长期限可以为150年,且慈善信托、特别信托的信托期限不受限制。

个性化的信托方案:例如,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VISTA信托,委托人可以约定受托人只直接持有股权,投票权等实质性权利仍由原股东或董事行使,从而保证委托人既隔离资产又不丧失公司的控制权;开曼群岛的STAR信托在设立时可以不规定具体的信托受益人,待信托设立后再追加受益人;列支敦士登的法律规定可以适用外国法律来设立信托。

2.2有效的司法隔离

大多数离岸中心地都拥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权及司法权,其通过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判决不予认可和执行、反对强制继承来增加离岸信托的稳定性。例如库克群岛及耿西岛法律并不认可外国法院的判决,1993年英属维尔京群岛修订的《受托人条例》中增加了反强制继承规则,耿西岛的法律否认国外法律中的法定继承条款

2.3保密性较强

大多数高净值人士并不想把自己的资产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以免给自己徒增烦恼。在列支敦士登,信托文件中可以不包含受益人的名字,而且信托文件不需要向公众开放,存放在公共注册处即可;开曼群岛仅需要向注册代理人或办事处公布实益拥有人即可,不要求向社会公众披露实益拥有人。

2.4优惠的税收政策

优惠的税收政策,能为高净值人士省下一笔不少的费用,有利于高净值人士的家族财产稳定传承,各离岸中心都有优惠的税收政策。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对于公司不征收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资本税、增值税及各类附加税等;开曼群岛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不动产税等且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资金可以自由进出;百慕大的个人移民在当地不需要缴纳任何税种;列支敦士登不征收遗产税、股息税、资本收益税等税种。

三、在岸信托与离岸信托如何选择

本文中介绍了很多离岸信托的优势,那么针对大陆境内的资产,委托人是设置成离岸信托好一些还是在岸信托好一些?我们先简单了解一下离岸信托在国内可能遇到的司法阻碍。

3.1适用的法律模糊,信托法律关系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高净值人士设立的信托有涉外因素时,如果在协议中没有准确约定信托适用的法律,而信托财产在大陆或信托关系发生在大陆的话,那么就要适用我国的《信托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例如,委托人设立了不动产信托,按照我国的《信托法》第十条的规定不动产信托是需要办理登记才能成立生效的,而依据其他离岸地区的法律不动产信托的设立不需要办理登记就能生效的。一旦因不动产信托产生纠纷而该不动产恰好未办理登记,即使离岸地的法律认可不动产信托的效力,我国法院也会因为该不动产信托未办理登记而认定不生效或无效。

3.2因信托法律关系产生纠纷时,面临执行不能的困境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

当委托人设立的离岸信托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时,我国法院将不予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1、同一个案件我国及外国法院都进行了判决,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2、同一个案件外国法院所在国与我国既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

3.3因信托法律关系产生纠纷时,维权成本较高

离岸信托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会在多个地区同时起诉应诉,诉讼审理的时间各地区没有统一的标准而且国外的律师费往往远高于国内。就算赢了诉讼,当事人付出的时间成本及诉讼成本也是极高的,最终可能落得个财净人空的局面。

综上所述,在案信托和离岸信托两者之间并不能区分出孰好孰坏。高净值人士必须要根据自己的资产所在地、资产种类、财富传承的目的,委托专业的律师或信托机构为自己量身定做适合自己的信托架构。

以上内容由王秀全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秀全律师咨询。
王秀全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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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秀全
  • 执业律所: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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