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全律师亲办案例
婚前协议,财产保护与伤害感情的双刃剑
来源:王秀全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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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承案

       曹宏新(化名)和李曦(化名)是某传媒大学的学生,在一家影视公司实习期间,两人被分配在同一策划组,很成功的完成了几起高难度的策划方案。双方在接触过程中互生爱慕之心,实习结束时,两人顺理成章的发展为恋人关系,毕业后于1998年9月份登记结婚。

在结婚后,两人都比较看好影视行业,在双方家庭的资助下,曹宏新与案外人张清福(化名)共同投资设立了北京新华影视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新华影视公司,化名)。其中,曹宏新持有新华影视公司80%股权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清福持有新华影视公司20%股权。

在公司成立初期,因业务开展问题,曹宏新需要和娱乐圈的导演、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打交道,而且工作的时间大部分是在晚上,偶尔会彻夜不归。李曦对此虽颇有微词,但考虑到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而且曹宏新挣得的钱也基本上用于家庭,平常唠叨两句也就不了了之。

两人婚后在北京市顺义区购买了一栋独院别墅(下简称顺义别墅,虚拟)、在北京市丰台区紫芳园购买了一套120多平米的商品房(下简称紫芳园房产,虚拟)、在北京市朝阳区常营地铁站附近购买有一套100多平米的商业用房(下简称常营房产,虚拟)。顺义别墅用来自住,其他的两套房用于出租,每年的租金在40万元左右,由李曦掌握。两人男主外、女主内,日子过的虽然不顺心但也算平淡。

  2011年两人感情出现重大转折,起因是李曦接到一名自称孙茜(化名)的女性打来的电话,说是曹宏新的女朋友,问李曦和曹宏新究竟离婚没有。李曦听到后深感震惊,虽然之前也听到一些风言风语,说曹宏新经常在酒桌上吹牛,炫耀自己是“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但李曦万万没有料到曹宏新竟然玩真的。

 李曦毕竟是高情商的人,为了稳住第三者,把自己的微信号告知了孙茜,通过孙茜发来的微信截图得知:曹宏新骗孙茜说自己已经离婚,现在孙茜已和曹宏新同居半年多,曹宏新承诺娶孙茜,但以种种借口没有去领结婚证。李曦在取得这些证据后,经过咨询婚姻家庭方面的专业律师,律师告知她这些证据还不够,需要进一步和曹宏新电话录音,让其亲口承认外面同居的事实。颇具有戏剧色彩的是,还没有等李曦给曹宏新打电话,曹宏新竟主动来电,主要是数落了一些李曦的不是,电话里也承认自己在外面和别的女人同居的事儿,并明确表示想尽快离婚。对于这些通话内容,李曦进行了录音。

面对曹宏新和孙茜的“逼宫”,李曦同意离婚,但与曹宏新就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分割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李曦决定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在起诉前,律师向曹宏新发送了《律师函》,明确了李曦要求离婚的意愿,并告知曹宏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对于公司的股权做了重点说明。

 在开庭时,曹宏新陈述了答辩意见,明确同意离婚,房产可以平分,但声称公司股权不在自己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分割。后经法院给李曦的代理律师颁发《调查令》,律师到工商局查询,发现在离婚诉讼期间,曹宏新将自己名下的80%股权无偿转让到公司司机的名下,并办理了更名手续。面对这一突发情况,李曦申请了中止案件审理,并立即向曹宏新户口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以曹宏新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确认曹宏新和司机之间的股权转让无效,并申请法院冻结了司机名下的股权。

 面对如此复杂的局面,曹宏新的代理律师在和法官沟通后,认为股权转让无效的案件面临巨大败诉风险,且公司目前正处于融资阶段,眼前的“小不忍”必乱将来的“大谋”,于是在和曹宏新商量后,主动和李曦沟通,双方达成如下和解方案:一、李曦撤回要求确认股权转让无效的案件;二、在离婚案件中,孩子的抚养费曹宏新同意每年支付12万元;财产分割上:顺义别墅和紫芳园房产归李曦,公司股权和常营房产归曹宏新。法院按照双方制作好的《协议书》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离婚后,曹宏新自觉在财产上元气大伤,将公司80%的股权又转回到了自己的名下。在感情方面,曹宏新感觉到孙茜不顾大局,比较任性,自己根本把控不了,做男女朋友还行,但结婚却不是理想的对象,在补偿了孙茜一部分钱后,两人也分道扬镳。

 因工作上的需要,曹宏新在公司人力资源主管的推荐下到了某商学院学习企业管理。在读期间认识了同来求学的张令珠(化名)。张令珠比曹宏新小15岁左右,长相端庄大方,形象气质也比较好。在接触的过程中,张令珠也向曹宏新透露出自己离过婚但没有孩子的事实。

如果单纯从结婚伴侣角度考虑,曹宏新对张令珠非常满意,但考虑到前一段婚姻结束时,前妻就分走了顺义别墅和紫芳园房产,对自己也是一个不小的打击,而且现在所持有的股权在婚后的收益等财产权益,不同于房产等固定资产,不容易区分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如何有效的维护自己的财产利益成了摆在曹宏新面前的难题。

后经咨询律师,律师建议,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婚前协议》来达到保障财产权益的目的。曹宏新请律师按照自己的意思起草了《婚前协议》,明确约定了常营房产、公司股权及上述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让曹宏新没有想到的是,原本通情达理的张令珠看到《婚前协议》后非常恼火,直接说:“既然你算计的这么清楚,这婚还是不结为好,这样岂不是连协议都省得签了?”

曹宏新在张令珠面前碰了一鼻子灰,本来想放弃张令珠,但后来发现自己在感情上真的是用心投入了,分手几乎做不到。同时想到能够遇到一个志同道合、相互欣赏的人不容易,曹宏新决定作出让步,挽回与张令珠的感情。曹宏新经过电话、微信、见面等方式,反复与张令珠沟通,明确表示愿意将婚前的常营房产赠与给张令珠,在婚后愿意承担家庭的全部开销,并且企业的债务不需要张令珠承担,张令珠婚前的财产仍归张令珠。在此条件下,张令珠才勉强同意签订了《婚前协议》并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之后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至此,曹宏新与张令珠的情感纠葛与阶段性的财产保全之路,暂时画上了一个委婉的句号。



传承实务及法律分析

一、婚前协议的内涵

婚前协议,在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概念,其内涵主要指的是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婚前财产及相应的收益在将来的归属问题上提前作出约定,在有债务或将来可能产生债务的情况下,就债务问题的承担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

签订《婚前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将来离婚或一方死亡,就财产、债务等问题产生争议。《婚前协议》对于财富传承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高离婚率的今天,一份有效的协议对于婚前财产的保护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贫富悬殊的双方当事人而言,或许凸显的更有必要。

二、签订《婚前协议》应加强沟通,避免伤害双方感情造成心理隔阂

在西方国家,签署《婚前协议》几乎是常见的事情。但在中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和熏陶,还没有结婚一方就开始要求分清财产,在另一方看来对方是精于算计,在感情上是不能接受的。毕竟结婚都是奔着幸福去的,谁愿意在婚前就埋下痛苦的“因”。

如果夫妻双方财富差距不大,或者双方理念接近,签订《婚前协议》不至于影响到婚后的夫妻感情。但是,若男、女双方财产差距较大,财产少的一方对签署《婚前协议》产生抗拒心理,可能会给今后的婚姻生活埋下潜在的隐患,从实际操作情况看,有财产的一方须作出其他方面的让步,包括但不限于:婚后每月支付固定费用给另一方、赠与部分财产、家务补偿、在家带孩子的经济补助、债务承担的比例、特定财产的婚后收益归对方等等。所以说,《婚前协议》虽然在财富传承中能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一工具的使用,须是“攻城为下,攻心为上”,在签订《婚前协议》之前务必要征得对方的理解与同意才不至于产生心理隔阂。另外,《婚前协议》的拟订需要专业律师的参与,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及传递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精准性。案例中,曹宏新在开启第二段婚姻前请律师按照自己的意思起草了《婚前协议》,此版《婚前协议》内容并未与张玲珠进行沟通,导致双方产生误会并险些分手。好在后来曹宏新及时的在财产分割中作出让步,最终挽回了与张令珠的感情并实现了阶段性的财产保全。

三、与婚前协议相关的法律问题及注意事项

3.1婚前协议并不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上述法律条文适用的前提,首先强调的双方的身份关系是“夫妻”,婚前双方一般为男、女朋友关系,只是为了结婚而就财产及债务问题通过《婚前协议》作出约定,因此,《婚前协议》并非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所制定。《婚姻法》第十九条主要规范的婚内夫妻就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事项。

3.2 婚前财产是否在婚后经过一定年限后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条规定出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现在已经失去法律效力。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属于一方婚前的财产并不因为夫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所以,并不是因为没有签订《婚前协议》,就会导致婚前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或继承时,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继承。

3.3一方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孳息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原物因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利息、租金等。使用无形资产而产生的收益,比如专利权转让费、专利实施许可费、稿费、商标使用许可费、肖像使用许可费等应归入法定孳息。自然增值,顾名思义是指非人为的增值。即由于通货膨胀、供求关系变化等市场因素造成的物或权利价格的提升。如一方婚前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产,在婚后受供求关系变化影响而出现的大幅增值,则属于被动增值,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则属于个人财产。如果物或者权利价格的提升凝聚着夫或妻一方的劳动价值,则不属于自然增值,称之为“主动增值”。

3.4 如果涉及婚前财产数额不大,且现有的法律足以保障财产权益,没必要签订《婚前协议》

比如说,男方在婚前就已经支付完全部房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产,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即便将来离婚,该房产也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再就该房产画蛇添足的去签订《婚前协议》。

3.5《婚前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及巨额婚前财产的,在签订《婚前协议》的同时应尽量公证

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婚前及婚后的财产状况并非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财产的种类、价值、数量等,不断的处于变化之中。如果涉及夫妻离婚,一方称有口头婚前协议,在另一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主张有口头协议的一方负有举证义务,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法院会推定没有口头约定。从严谨的角度考虑,《婚前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另外,签订《婚前协议》的用意主要是为了预防纠纷,或者在纠纷实际发生时为定纷止争起到证明或证据作用,因此,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必要。

公证并非《婚前协议》的生效要件,但经过公证的《婚前协议》,其证明效力较强,如果涉及一方婚前巨额财产,考虑到现实中的高离婚率,从财富传承的角度考虑,应尽量公证。

3.6涉及巨额婚前财产,需要通过《婚前协议》来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均应有律师出面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尤其是涉及巨额婚前财产的约定,尽量双方都聘请律师,就相关条款及含义作出详细的说明,以避免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使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这一点在涉外婚姻或当事人国籍发生变化需要到不同国家离婚时,直接涉及到《婚前协议》的效力问题。

3.7 《婚前协议》的内容须规范明确

《婚前协议》尤其需要说明财产的详细情况,要做到清晰明了且要言不烦,处分的婚前财产应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不能依据《婚前协议》得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

3.8 《婚前协议》的内容须合法

《婚前协议》的订立需符合我国民事法律法规,男女双方必须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否则《婚前协议》将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进行撤销。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条款“男女双方结婚后,任一方不得提出离婚,否则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男女双方结婚后,先提出离婚的一方将丧失孩子的抚养权”等,这类条款往往因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而最终被认定为无效。

  四妥善运用《婚前协议》守护婚前财产,避免离婚导致财富的流失

  对大多数传统的成功人士来说,事业发展与财富积累是从婚姻家庭开始起步的,即“先成家后立业”。在双方没有就婚后财产作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后所创造的财富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近年来,离婚率逐年攀升,财产分割问题成了困扰富人的难题,尤其在企业为家族企业的情况下,离婚所涉及的财产分割更为复杂,离婚的剧情更为冷血与无情。

 如果能够提前进行财富筹划管理,妥善运用《婚前协议》这一财富传承工具,即便将来产生婚变,对公司的经营及长远战略的实施,应该是影响甚微。

例如本案例中,在曹宏新的第一段婚姻关系解除时,因为无任何夫妻财产协议或婚前协议,夫妻双方对所有家庭财产享有相同的权利,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院还要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对女方进行保护和照顾。曹宏新为了保持公司股权完整及公司的正常运营,除了常营的房产,顺义别墅和紫芳园房产都约定给了李曦,曹宏新虽心有不甘,但又不得不签订城下之盟。在曹宏新准备开始第二段婚姻时,变得“吃一堑长一智”,在结婚前就咨询了律师。在实际操作中,曹宏新面对张令珠的不配合,通过赠与张令珠常营房产的方式,才勉强做通了张令珠的思想工作并最终签订了《婚前协议》,有效的防止了感情破裂离婚时张令珠对婚前股权在婚后收益的分割。

案例提醒我们,妥善运用《婚前协议》进行适当的财富管理不仅可以维系婚姻长久存续、进行资产隔离,待出现危机时还能为自己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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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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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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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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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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