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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退人员再次就业时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
来源:丁进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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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社会实践中,有一些退休后返聘、停薪留职、内退、下岗待业等特殊人员,再次就业时其与新单位所形成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本律师就这个问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作以下分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上述规定对一些特殊人员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作了界定。对这些特殊人员的用工关系进行了明确的区分与认定,并因此明确了法院受理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根据以上规定,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在法律上已经丧失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再次就业时已经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这种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关系依法属于劳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依约定调整,发生用工争议由法院直接受理,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处理争议。
        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这四类人员虽已离开工作岗位,但与原单位保留着某种身份上松散的隶属关系,其本身仍然具有法律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再次就业时其与新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依法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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