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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股东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汤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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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7年至2018年期间,丹阳某皮鞋厂向西安某公司供应了各种规格的女式皮鞋,后西安某公司拖欠了价款23万元未付。杨某、晏某为西安某公司的股东。2019年8月23日,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减资至100万元,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杨某的认缴出资由350万元变更为70万元,晏某的认缴出资由150万元变更为30万元。但西安某公司并未就减资事宜通知丹阳某皮鞋厂,丹阳某皮鞋厂以该事由要求杨某、晏某在减资400万元范围内对西安某公司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公司减资时应对债权人尽到合理通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因而,对债权人利益影响最大的是债务人公司未尽到合理通知义务。

其次,公司减资体现了股东意志,股东未尽通知义务的,应承担过错责任。公司在减资中未依法通知债权人,虽然经过了工商登记,但减资程序是存在瑕疵的,未经合理程序,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减资系股东会决议的结果,是否减资以及如何进行减资完全取决于具有表决权且参与表决的股东意志,股东对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及后果亦属明知,同时,公司办理减资手续需要股东配合,因此,公司减资时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人应当包括公司和股东。在公司通知债权人程序中,股东也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股东违反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侵害了债权人对公司的信赖利益及相应保障权利,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最后,股东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以公司减资数额为限,这是股东的过错责任范围。无论是比照抽逃出资的规定还是瑕疵出资的规定,两条款均表述“···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股东若在另案中已经承担了一定减资数额,则在本案中应做相应扣减,否则过分扩大了股东的责任,也违反了股东有限责任的规定。

  综上,在案例中杨某、晏某应在减资400万元范围内对西安某公司所欠丹阳某皮鞋厂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杨某、晏某在其他案件中已实际履行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部分,在本案中就不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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