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文波律师亲办案例
如何用法律维护你的“睡眠权”?
来源:叶文波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7
浏览量:219

你每晚睡得好吗?


好睡眠

是身体健康的基石

而良好的生活环境

安宁的居住环境

对一个人的休息和睡眠

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当你所处的居住环境

噪声不断时

光线刺眼时

导致心理不适时

你该如何维护自己的

“睡眠权益”呢?


案例一

噪音之下 如何酣然入睡 


老李夫妇与小王夫妇是某小区4号楼2单元的上下楼邻居,老李夫妇住楼下,小王夫妇住楼上,房屋属于以居住为主的生活小区。


小王夫妇的女儿自小开始学钢琴,尤其是最近一年,面临钢琴考级的压力,小王夫妇延长孩子的练琴时间到晚上9点。


老李夫妇作为老年人,养成了8点多睡觉的习惯,楼上的琴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老李夫妇的休息。


老李夫妇多次向小区物业反映,同时也通过物业向小王夫妇反映楼上噪音的问题,但均未得到有效解决。之后,老李夫妇就楼上噪声问题多次报警。


由于噪声问题,老李的爱人还曾多次到医院诊疗,被诊断为眩晕症、胁痛症。


无奈,老李夫妇将小王夫妇告到了法院,要求小王夫妇停止噪音侵害。


最终,经法院调解,小王夫妇对之前处理问题的态度向老李夫妇表示歉意,并表示会尽量将孩子练琴的时间安排在晚上八点之前。


我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 46 条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何为噪声?

根据我国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城市一类环境(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 6:00 至 22:00 之间的时段;“夜间” 是指 22:00 至次日 6:00 之间的时段。一般,钢琴的声音会高于55分贝的标准。

据相关研究表明,声音若超过 70 分贝,便会直接对人体产生危害,噪声污染不仅让人烦躁、睡眠差,还可能引发心脏病、学习障碍和耳鸣等问题,进而缩短人的寿命。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 84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因此传统相邻关系的范围也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扩大。

而是否构成对相邻方的妨碍或侵害,则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判断。具体到本案,小王夫妇应合理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滥用权利,应适当照顾邻居的生活安宁、睡眠休息等合法权益;当然,老李夫妇也应对邻居正常的生活学习行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案例二

光线污染 难以恬然入眠


刘先生在某汽车销售公司经营场所的隔壁小区居住,该经营场所东面展厅的围墙边,安装着三盏双头照明路灯,每晚七时至次日晨五时开启。


这些路灯散射的强烈灯光,直接摄入刘先生的居室,使刘先生难以安睡,为此出现了失眠、烦躁不安等症状,工作效率低下。


刘先生多次与该汽车销售公司协商,均无果。于是刘先生将该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庭,请求判令该汽车销售公司停止和排除对其光污染侵害,拆除该路灯,并赔偿损失2000元。


该汽车销售公司认为,涉案路灯是为自己的经营场所外部环境提供照明安装的,是经营所需的必要装置,而且是安装在被告自己的经营场所上,刘先生无权干涉。该路灯的功率每盏仅为120瓦,不会造成光污染,不会对刘先生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该路灯不仅为自己的经营场所外部环境提供了照明,事实上也为隔壁小区居民的夜间行走提供了方便。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汽车租赁公司开启的涉案路灯灯光,已对刘先生的正常居住环境和健康生活造成了损害,构成环境污染,判决该汽车销售公司应停止使用其经营场所东面展厅围墙边的三盏双头照明路灯,排除对刘先生造成的光污染侵害;但因刘先生不能举证证明光污染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对其要求赔偿2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不仅包括那些症状明显并可用计量方法反映的损害结果,还包括那些症状不明显且暂时无法用计量方法反映的损害结果。

光污染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损害,目前已为公众普遍认识。

夜间,人们通常习惯于在暗光环境下休息。本案中,该汽车销售公司在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置路灯,为自己的经营场所外部环境提供照明,本无过错。

但由于其经营场所与周边居民小区距离非常近,中间无任何物件遮挡,路灯的外溢光、杂散光能射入周边居民居室内,数量足以改变人们夜间休息时通常习惯的暗光环境,且超出了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范围。

因此该汽车销售公司设置的路灯,其外溢光、杂散光构成光污染,遭受污染的居民有权进行控告。涉案灯光使刘先生难以安睡,为此出现了失眠、烦躁不安等症状,这就是涉案灯光对刘先生的实际损害。


贾女士原系张先生的楼下邻居。贾女士的一间卧室位于张先生的书房正下方。


后来张先生将房屋出售给了孙先生。孙先生收房后开始对房屋进行大肆改造。孙先生考虑到家里人多,仅有的一个卫生间难以满足如厕需求,于是将原来张先生用作书房的房间改造成了卫生间。


贾女士得知后,认为孙先生将原来的书房改为卫生间,该卫生间正位于其卧室的正上方,抽水马桶的声音大,影响其睡眠,而且躺在卫生间下方睡眠,从心理上也接受不了。


孙女士和物业公司找孙先生多次交涉,但孙先生均以装修已经基本完工,返工损失重大,保证夜间尽量少使用该卫生间等理由予以拒绝。


无奈之下,贾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孙先生停止侵权行为,将违规装修的卫生间内的全部设施拆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先生对住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违法违规装修,也不能妨碍或者损害周围住户的正常生活。其将书房改为卫生间,是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的违规装修行为;且改动后的卫生间正下方是原告的卧室,该卫生间的使用足以影响和妨碍贾女士的正常生活,贾女士有权要求被告排除妨碍。


故判决孙先生将其违规装修的卫生间内的设施拆除。


业主对于建筑物内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是业主的专有权利。但是业主在对其专有部分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害建筑物的安全,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侵害人有义务停止侵害、排除妨害,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对此,我国《物权法》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我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也明确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实践中,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存在多方面的风险:一是容易给楼下住户造成漏水、渗水;二是在卫生间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流等声音超出一定限度可能构成噪音;三是卧室正上方是卫生间,可能对楼下住户产生一定程度的心理不适。

具体到本案,孙先生私自将书房改建为卫生间,侵害了楼下居民贾女士的合法权益,贾女士有权要求孙先生停止侵害。


供稿:房山法院 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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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叶文波
  • 执业律所:
    北京元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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