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春天小区将要进行拆迁,由于还有几户居民的安置补偿工作没有沟通好,拆迁工作无法继续进行下去,于是镇政府决定通过断水断电的方式,催促居民搬迁。居民通过起诉政府的方式进行维权,在诉讼过程中,政府答辩表示大家都已经搬迁了,停水停电是拆迁工作的需要,而不是逼迫个别居民拆迁的行为,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法律观点:在征收过程中,征收主体在未依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之前,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条件,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而不能通过施加影响、以停水停电等方式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停水、停电等行为发生后,行政机关并未实施后续的拆迁工作,也未作出与停水、停电相关联的其他行政行为,则停水、停电等行为就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命令形式通知相关企业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就是违法可以诉讼的。
案情分析:本案中的政府指示供水供电的公司断水断电,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作出指示的政府来承担,除了断水断电的行为,政府没有其他后续的工作证明断水断电是为了政策拆迁工作的需要,因此本案确认政府行为是违法的,要求政府部门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协调有关单位满足当事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如果房屋确已不具备恢复水电气的条件,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补救,对造成的损失应依法予以补偿或适当赔偿,切实及时保障当事人基本的生活和居住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