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广轶刑辩团队律师主页
武广轶刑辩团队律师武广轶刑辩团队律师
留言咨询
武广轶刑辩团队律师亲办案例
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卖淫嫖娼合法化? | 热点刑评
来源:武广轶刑辩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7
浏览量:1926

2019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废止《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随之,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废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管理办法》,至此,一直被呼吁废止的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壹 一图带你了解收容教育制度的前世今生

收容教育制度因卖淫嫖娼行为而生。已实施近30个年头,对查禁卖淫嫖娼确功不可没,在其废止之际,笔者梳理其前世今生,供了解:



 为何要废止?

收容教育制度有着良好的立法初衷,确立后对卖淫嫖娼的查禁收效显著,但此后诟病不断,一是因制定主体失当。根据《立法法》第八条:"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及第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之规定,收容教育作为人身自由限制性手段,确立主体失调于《立法法》。二是因其与新法相矛盾。2006年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嫖娼行为,仅给予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未规定收容教育。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严禁卖淫嫖娼决定》的相关内容已不应再适用。三是行政权的越界。 在收容教育制度下,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可将其限制在收容教育所六个月至两年,裁量权极大,且是行政程序,结果却超过部分刑事处罚,也就是因此才有了轰动一时的“黄海波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是对法治和人权的维护。




叁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是否意味着对卖淫嫖娼的合法化?

虽然收容教育制度不再实施,但卖淫嫖娼仍违法,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规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刑法还规定了组织卖淫、容留卖淫、介绍卖淫、强迫卖淫等罪名,对符合特定情形的卖淫行为进行刑法遏制。可见,虽不再收容教育,但对卖淫、嫖娼行为继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对于组织、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故意传播性病等犯罪行为,仍然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故,废除收容教育是人权制度的进步,但不等于对卖淫嫖娼的认可与法律规制的放松。



肆 会引发组织、容留卖淫类刑案急剧上升吗?

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卖淫嫖娼只有最多15天的行政拘留,不可否认,卖淫嫖娼行为的违法成本将大大降低,此类违法行为或出现激增现象。众所周知,嫖娼几乎都是个体偶发行为,极少见组织嫖娼的;而卖淫则多为组织而成,如依托足浴店、浴场、按摩店等有组织、依程序开展。近年来出现的网络手段招嫖,也是网络经营主体在组织卖淫。因此,卖淫、嫖娼违法成本低,也相应降低了组织卖淫者的“用工”成本,组织、客留卖淫类的犯罪极可能会出现增多趋势。其实,对组织、容留卖淫犯罪分子而言,“用工”成本降低了,犯罪成本却上升了。他们更可能滑入犯罪深渊,更容易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原来的入罪与量刑标准是否适应新的情况,有待进一步观察。


所以,废除卖淫嫖娼收容制度,看似违法成本降低,其实反而大增犯罪成本。而如何做好法律宣传,科学又合理地打击涉“卖淫”类犯罪,预防和制止更多的涉“卖淫”类犯罪,则是摆在法律人面前的新课题。


作者:

作者:李莉莎

靖霖上海所主任

靖霖刑事律师机构

涉性犯罪研究与辩护部 主

汪远静

靖霖温州所主任

靖霖刑事律师机构

涉性犯罪研究与辩护部 副主任


靖霖刑事律师机构

以上内容由武广轶刑辩团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武广轶刑辩团队律师咨询。
武广轶刑辩团队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87好评数1
  • 办案经验丰富
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南亚风情第壹城国际B座19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武广轶刑辩团队
  • 执业律所:
    浙江靖霖(昆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50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南亚风情第壹城国际B座1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