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此类打假型“消费者”,首先要判断购买人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如果购买人不具有以上特征,只是通过消费实质打假赚取利益,法院是不予支持适用消费者惩罚性赔偿条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但购买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另再补充一点,法院在判断是否为善意消费者时,参考的因素主要为购买和赔偿的频率、物品类型、赔偿金额、每次购买及之后的处理模式等。所以卖家还是要售卖符合产品质量的货品,但是也不要因为自己做了亏心事而被人趁机“敲诈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