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奇律师亲办案例
“打假人”现已无法存活
来源:郭奇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6
浏览量:427

面对此类打假型“消费者”,首先要判断购买人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如果购买人不具有以上特征,只是通过消费实质打假赚取利益,法院是不予支持适用消费者惩罚性赔偿条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但购买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另再补充一点,法院在判断是否为善意消费者时,参考的因素主要为购买和赔偿的频率、物品类型、赔偿金额、每次购买及之后的处理模式等。所以卖家还是要售卖符合产品质量的货品,但是也不要因为自己做了亏心事而被人趁机“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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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郭奇
  • 执业律所:
    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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