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秋明律师文集
离婚,孩子归谁
来源:徐秋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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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常常涉及子女的抚养问题,若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则子女由哪方抚养都没有问题,但现实中,离婚时“争养”或“推养”子女抚养的纠纷比较多。有的夫或妻把子女作为命根子,非要抚养子女不可,并以此作为离婚的前提条件;有的则把抚养子女作为包袱或再婚的障碍,都不愿抚养,由此而闹得你死我活。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当夫妻双方无法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判决抚养权归属。


一、子女在两周岁以下的

(一)原则上:随母生活(即抚养权判归女方)。

(二)特殊情况: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即抚养权判归男方)

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子女在两周岁以上的

(一)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子女由其抚养:

1.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二)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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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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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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