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区xxxx姿美容馆,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号。
经营者:郑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系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系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xx,女,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非,系辽宁法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卓,系辽宁法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区xxxx美容馆与被告毛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因双方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区xxxx美容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中山区xxxx美容馆负担。
审判员程鑫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毛毅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