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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区xxxx美容馆与毛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刘卓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3
浏览量:271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山区xxxx姿美容馆,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号。

经营者:郑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系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系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xx,女,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非,系辽宁法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卓,系辽宁法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区xxxx美容馆与被告毛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因双方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山区xxxx美容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中山区xxxx美容馆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程鑫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毛毅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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