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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担保有风险 合同签字需谨慎

作者:首维律所团队  更新时间 : 2020-04-03  浏览量:200

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分享

财产担保有风险 合同签字需谨慎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为别人做担保看似是一件很仗义的事,但担保一旦出了问题,将是一个巨大的陷阱。在20198月,有位姓赵的先生找到律所,说自己被熟人骗了。扬州律所安排扬州律师陈东升律师负责此事。赵先生说道,自己的朋友王先生与自己是生意合作伙伴的关系,现在因为王先生资金运转不过来需要向银行借钱,他请赵先生为自己做担保。赵先生想到王先生跟自己是多年合作伙伴的关系,而且王先生向自己保证肯定不会有问题,于是赵先生没有多加思考就答应他了。在这份担保协议中,赵先生用自己的房子做抵押。再后来,王先生因为公司经营不当,还不上借款,这时候,赵先生作为担保人需要替王先生还上借款。赵先生做抵押的房子肯定是不能卖的,于是赵先生向自己的亲朋好友借钱还上了这部分借款。这个时候赵先生觉得自己被坑了,他向王先生索要这笔钱,但是王先生根本不想还这笔钱。于是,赵先生想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赵先生找到扬州律师陈律师,办理好委托协议之后,他要王先生给自己打张欠条,上面载明王先生需要还自己的钱以及起诉需要的一切费用。王先生也没有异议。在这之后,赵先生向扬州律师陈律师说道,王先生跟他说有个公司欠自己一部分货款还没有给,等自己拿到这部分钱后就可以还上赵先生的钱。扬州律师陈律师发现之后就立刻到欠款公司,找到负责人,跟他说,我们现在要起诉王先生,叫他不要将所欠货款给王先生。负责人一开始半信半疑,直到后来扬州律师陈律师带上法院的人,带上证据,负责人才相信此事,暂扣王先生的货款,并且向扬州律师陈律师保证在案件结束前保存好这笔货款。之后,扬州律师陈律师向法院请求立案。庭审如期进行,法院判决王先生还赵先生替他还的借款。赵先生悬着的心这才落下来。

扬州律师陈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两者之间的差别巨大,承担的责任也不一样。

我国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我国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担保有一种先诉抗辩权,即当债务人无法还钱时,如果债权人必须先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还债时再执行保证人(担保人)的财产,否则保证人(担保人)有权拒绝。连带担保中保证人(担保人)是没有这个权利的。连带担保中,债务人拒不还债的,债权人可以看执行谁的财产方便就执行谁的财产,担保人没有任何抗辩权。

以上内容由首维律所团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首维律所团队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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