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风和日丽的上午,史女士骑着电动车准备上街买菜,此时,一电力公司正在路边更换高压线电缆。当史女士经过此路段时,意外发生了,撞到了路面上的电缆,一下子摔倒在地不得动弹,施工人员见状赶紧将其扶起并送往医院。后史女士被诊断为右手骨折、头部外伤并进行了手术。
史女士认为,电力公司没有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导致其手臂摔断,应对此次意外负责。而电力公司认为自己已在施工区域设置了警示标志,是史女士无视标志及工作人员的劝阻,强行驾驶电动车通过事发地点,车轮碾压到地面上的电缆导致的摔倒,与电力公司无关。双方因此争议不断,最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应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地面施工人员如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为有过错。电力公司未对事发时施工现场的状况进行拍照、摄像等证据固定,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时设置了明显标志、采取了安全措施,故史女士的损失应全部由电力公司承担,判决电力公司赔偿史女士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0635.5元。作者单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作者:毛京华 北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