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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防疫期间企业复工应注意法律问题(第二篇)
来源:胡再再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1
浏览量:372

一、什么是 I级响应?

I级响应是指在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省指挥部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属于最高级别的应急响应机制。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各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是主要的法律依据,该法律同时规定了政府部门划定控制区域、疫控制措施、流动人口管理、交通卫生检疫、信息发布和维护社会稳定等职责和权力。此次新冠病毒疫情来势凶猛。在一级响应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会面临从严从重的处罚。

 

二、 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决定的,构成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

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属于I级响应的紧急状态。所有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命令及决定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规定的情形,如果拒不执行可能会被认定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 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日以上 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元以下罚款


三、对被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污水、污物等应如何处理?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四、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安全保障义务?

答:1.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2.《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故所有企业均要严格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在用工期间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应对措施防控疫情,作好员工涉疫信息调查,在工作时间前后对办公场所统一消毒,所有员工进入及离开办公区域前均需测量体温,带好口罩,工作期间,所有人员需勤洗手,如无必要,各位同事之间请邮件、微信或电话联系,避免在办公区域内到处走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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