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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完整版)
来源:王冲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1
浏览量:717

强 制 执 行 申 请 书

 

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年**月**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区***小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姓名,性别,****年**月**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区***小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原审被告*******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9**月**经唐山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民初****号一审民事判决,2020年**月**日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民终**二审民事判决,现被执行人拒不遵照上述判决履行,为此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分述如下: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民初****号、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民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付申请执行***劳务费1*******一审案件受理费1****元的义务;

2、强制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申请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 
    本案经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9)冀***民初****号民事判决确认:“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元,由被告***负担”的义务;被执行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民终***号民事判决确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已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上述义务,应当向执行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

此致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


(本强制执行申请书仅作为参考,如有疑问可致电于我!为保护案件、当事人信息,以上个人、案件信息均用“****”标注,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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