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新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这篇文章说清了
作者:何文真 更新时间 : 2020-04-01 浏览量:2422
何文真律师按:
根据2019年12月20日实施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 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河南省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中,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不区分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同命同价”,终于得以实现。
近日,河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发布了河南省上一年度(2019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统计数据,其中:1、2019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200.97元/年;2、2019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1971.57元/年; 根据最新规定、最新相关统计数据,本文整理出各个等级残疾赔偿金数额、死亡赔偿金数额,供参考。另,本文提供交通事故案件中各个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及所需提供证据材料,供参考。
伤残等级(赔偿指数) |
伤残赔偿金额(单位:元) |
一级(100%) |
684019.40 |
二级(90%) |
615617.46 |
三级(80%) |
547215.52 |
四级(70%) |
478813.58 |
五级(60%) |
410411.64 |
六级(50%) |
342009.70 |
七级(40%) |
273607.76 |
八级(30%) |
205205.82 |
九级(20%) |
136803.88 |
十级(10%) |
68401.94 |
死亡赔偿金 |
684019.40 |
2、交通事故案件中各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及所需证据
序号 |
赔偿项目 |
计算方法 |
必要证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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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费 |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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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发票; 2.医疗费清单; 3.病历资料。 |
1.医嘱确定的与交通事故损害有关的院外购药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 2.过度医疗、挂床、贵宾医疗等不合理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 3.对治疗必要性、合理性的争议由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偿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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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康复费 |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
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 |
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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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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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误工费 |
误工天数 |
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医嘱休息时间定残的,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
未涉残:病历资料。 涉残:1.病历资料; 2.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 |
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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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固定收入 |
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
1.用人单位登记资料; 2.以下任一证据: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 3.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 |
1.被侵权人无法举证其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无固定收入的农村居民误工费按照“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误工费按照“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农村居民举证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 2.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般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 3.因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人以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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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收入 |
从事农业生产 |
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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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
城镇户籍证明或者农村居民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参见“残疾赔偿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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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护理费 |
住院护理 |
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
1.住院证明; 2.医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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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护理 |
短期医嘱护理 |
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医嘱护理天数 |
医嘱 |
医嘱护理期间评残的,计算至评残前一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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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康复护理 |
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完全护理依赖按照100%,大部分护理依赖按照80%,部分护理依赖按照50%)×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
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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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营养费 |
20元/天×住院天数 |
病历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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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就医交通费 |
市内 |
2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
病历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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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 |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等据实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
1.交通费发票等; 2.转院医嘱。 |
异地、转院治疗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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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50元/天×住院天数 |
病历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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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外地就医住宿费 |
按照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
1.转院医嘱; 2.住宿费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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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
器具配置机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 |
器具配置机构意见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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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残疾赔偿金 |
农村居民 |
同城镇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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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赔偿系数计算方法说明: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照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叠加,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系数不超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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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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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死亡赔偿金 |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
参照“残疾赔偿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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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扶养年限÷扶养人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
1.户口薄等亲属关系证明; 2.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成年近亲属主张其为被扶养人的,提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意见。 |
1.受害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计算;受害人伤残的,从定残之日起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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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丧葬费 |
事故纠纷处理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
死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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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处理丧葬事宜费用 |
交通费 |
凭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
1.死亡证明; 2.近亲属关系证明; 3.交通费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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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
根据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标准,一般不超过10天。 |
1.死亡证明; 2.近亲属关系证明; 3.住宿费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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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 |
参照受害人“误工费”项目 |
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是指受害人近亲属因处理丧葬事宜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天数一般不超过1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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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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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或者死亡证明 |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根据伤残程度等级或者死亡后果等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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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鉴定费 |
根据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
鉴定费用发票 |
鉴定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由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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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财产损失 |
车辆维修 施救费用 |
据实计算 |
维修费发票及维修清单、拖车费发票、施救费发票。 |
1.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不支持。 2.价格评估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由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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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载物品损失 |
据实计算 |
1.物品购买发票或者维修发票等; 2.现场照片、物品照片或者双方清点的财产清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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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重置费用 |
据实计算 |
车辆评估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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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 |
日净收入×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或者重置时间) |
1.营运证、营运合同等营运车辆证据; 2.营运合同、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等营运收入证据; 3.停运时间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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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
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和维修时间内发生的租车费用,据实计算。 |
租车合同及租金发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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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评估费 |
根据实际发生的财产评估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
评估费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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