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慧楠律师亲办案例
签订旅游合同时,应该注意这些条款
来源:蔡慧楠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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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团旅游相对于自由行更加简单方便,不需要操心衣食住行的问题,也不需要自己去安排景点,是一种比较轻松的旅游方式。跟团旅游的时候消费者需要跟旅游公司签订一份旅游合同,在签订旅游合同的时候,哪些条款我们应该拒绝呢?

    1、合同的一些特殊要素。

    比如:出境游如果要收导游小费,必须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标准;法规规定出境游一定要派领队的,合同中要有相关的约定;大部分旅行社通常会将省外游、出境游委托地接社去做,旅行社有义务在合同中告知游客地接社的名称、联系方式等。

    2、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工商部门认定的“霸王条款”问题。

    比如:“若人数不够,我社无法独立成团,将提前五天通知,全额退还团费,不作赔偿;或我社有权联合其他旅行社共同组团出游,恕不另行通知”。如果有,可与旅行社交涉及或协商,再不行可另选旅行社参团。

    3、行程表作为合同的附件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注意行程表中的有关条款与合同条款有没有相互抵触的问题。

    要注意网上交费团购的合同签订问题。如是合法的旅行社通过电子商务参团的,要与参团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如果是不具备旅行社资格的网站以团购等方式收取费用交由旅行社操作的,在参团前一定与组团社签订旅游合同,避免发生旅游纷纷时组团社推御责任。

    4、善用协商权。

    对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旅行社在其提供的合同中应当留有“特别约定条款”位置,供双方去协商,游客对合同中已印制定下来的一些内容,认为不合理的,一定要提出异议,通过充分协商去修改。或者游客中有需要照顾的老人小孩、需要清真饮食的少数民族成员等,就要补充一些特别的约定。对显失公平的合同,旅行社不肯让步的,游客有权选择不参加这个旅行社团。

    5、注意看旅行社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

    如,出境旅游必须由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组团,台湾游必须由具有台湾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组团,否则就存在风险。

    6、立法提示。

    目前新版旅游合同应增加需要明确的事项,包括导游服务费、成团最低人数、相关“说明”、“告知”、“警示”、“提示”等义务告知(如旅游者购买旅游保险的提示、旅游者文明旅游注意事项的告知、有关安全事项的说明等),而组团出境旅游时国外导游收取小费要明示。

    7、合同中必须明确旅行社要选择合格的供应商,明确不能以不合理的低价招徕旅游者等。

    8、合同须明确旅游行程开始前,旅行社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旅游者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9、合同须明确旅游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行社要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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