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丽律师亲办案例
疫情期间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来源:赵丽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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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疫情防控进入战时状态后,刑法也进入了“战时状态”。 为保证刑法正义,必须织密法网。有些人利用疫情期间物资短缺赚黑心钱,生产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疗器械,这种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呢?

我们来看这样一则案例,2020127日,袁某某、陈某某二人以0.8元每个的价格购买了一批口罩,该批口罩没有生产日期也没有合格证口罩后,而后二人以以每个2.5元的价格放到自己开设的药房销售,并且卖给了当地的医院和多家银行,涉案金额15万元左右。目前,犯罪嫌疑人袁某某、陈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020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 妨害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 违法犯罪的意见》非法经营该意见指出,在对疫情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疗器械,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该罪名最高可以处以无期徒刑。

另外,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囤积、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以牟取暴利,依照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个罪名最高可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是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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