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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来源:赵陆一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30
浏览量:1008
   

1.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一级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重伤二级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有期徒刑五年为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一级,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二级,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普通残疾(10到7级)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6到3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1到2级)的,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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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赵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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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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