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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来源:赵陆一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30
浏览量:1186
   

1.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之一的,每增加一项,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交通肇事后积极施救的;

    (2)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3)其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情形。

    六、需要说明的事项

    在事故既有人身伤亡又造成财产损失且量刑起点一样的情况下,按照死亡、重伤、财产损失的顺序确定起刑点,其他部分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以上内容由赵陆一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陆一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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