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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死亡原因的认定
来源:柳宏宇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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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死亡原因的认定

2016年11月4日,某工艺品商行为马某在内的84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短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2016年11月6日晚,马某在温泉中心泡温泉时晕倒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某市人民医院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马某死亡原因为猝死。同月9日,马某遗体被火化。马某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理由为马某有高血压病史,无任何外伤,意外死亡证据不足。

本案经法院审理,归纳了两个焦点问题:一、马某是否属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二、保险公司应否赔付保险金?

经过审理,原告和被告的举证,均无法得出马某属于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的结果,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原告举证的死亡证明书只是载明了“猝死”,未载明具体原因。被告委托的公估公司的调查报告,也没有明确原告的死亡原因。综合案件情况,死者死亡的可能原因有两种,一为冷热交替、剧烈运动、过度疲劳等原因引起的身体潜在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二为溺水、窒息导致的肺功能衰竭、心脏骤停等。第一种属于死者的自身疾病,是“内因”。第二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结合庭审查明事实,法院亦排除了第二种情况,因为死者晕倒昏迷后,立即被抬出水面救治。

最终,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死亡原因的举证,首先应当由原告举证证明,再由被告举证证明。原被告都无法举证证明死亡原因时,由法官结合社会经验法则来确定,得出高度盖然性的意见。此类案件中,原被告承担的是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逝者已逝,生者何安?另一种可能的解决思路。如果马某泡温泉的行为,系商行组织的工作类活动,那么可以按照工伤来对待,其继承人可以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是答谢客户的活动,则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重点提示:

一、公民的风险意识提高了,避免了生产生活中的损失;

二、法院审理更加细致,通过释法说理,维护了合同履行中各方的利益;

三、对于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系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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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5*********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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