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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应该是用死缓?
来源:苏义飞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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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携带持有毒品在现代社会都是属于相应的犯罪的,对于这样的犯罪在法律上是有可能就是会判处相应的死刑的,只是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个判刑标准的。

  一、携带毒品的量超过多少判死刑

  “携带毒品要看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及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最高刑是无期徒刑,不判死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判死刑。”

  二、死刑不适用者

  基于人道主义,不适用死刑的人群有:实施犯罪时未成年的人(中国为未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女子、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人等。

  中国法律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三、死刑与死缓

  中国刑法既规定了“死刑”(实际指死刑立即执行)又规定了死缓,哪些情况应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哪些情况应该是用死缓呢?

  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这也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不大。

  4、行为人的危险性。如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

  6、是否可能是“活证据”。比如行为人是一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人,如把他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犯罪集团的线索就此中断,因此可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

  2011524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非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均判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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