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娟律师亲办案例
出借信用卡的法律风险
来源:王亚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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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如今的社会上借什么的都有,借钱、借个女朋友,借信用卡的事情比比皆是,特别是办公楼、街角路口、超市门口等人流量汇集的地方,你总能看到各个银行的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摆个桌子宣传着能下多大额度的信用卡;电视等各种媒体广告上充斥着各种引导贷款的APP广告。仿佛整个社会都引导着你,没钱不怕,我借给你。针对于此类情况,我们接下来谈下信用卡能不能出借以及后续还款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

案情:当李女士找到我的时候,已经是借款人消失后的四个月,借卡之初,李女士确实得到过几个月利息,这种无本获利的模式让其尝到了点甜头,后续又介绍亲戚朋友出借信用卡。通过了解,最终借款人借了大概有10人以上的40多上信用卡。现在他们面临的是,借卡人消失,信用卡逾期,个人信誉受损,以及随时面临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起诉。当然针对于本案,出借信用卡的李女士作为原告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款,但是相较于其他借贷案件,出借信用卡案件中有其特殊之处在于如何证明信用卡是由借卡人使用,信用卡额度是由借卡人刷取。

接下来我们谈论几个问题

一、信用卡到底能不能借给他人使用?

    答:借可以,但是谁的卡、谁还钱。

  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帐户。字面意思就是信用卡不能借、不能租。换句话就是说,出租、出借信用卡的行为后果自己负担,借用人出现逾期还款情况时,发卡行则依据《领用合约》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向出借人主张还款责任。

二、出借信用卡行为性质与效力?

    答:信用卡借用行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应为有效。因此信用卡借用行为可以参照借款合同规定规制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需要结合借用证据、还款情况、使用情况、证人证言等认定存在信用卡出借与借用关系。就信用卡出借与借用的性质而言,其实质上通过出借信用卡的方式,履行款项交付的义务。

三、还款责任的承担主体是谁?

    答:谁的卡,谁还钱。

  合同法规定,借款人应当依法返还借款。信用卡借用人在使用涉案信用卡进行消费或提现后,应当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如果确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和借用人之间存在借用关系,通过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借用人按时向发卡行还款。对于银行来说,重点是还钱。当借用人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还款义务时,发卡行还是有可能向持卡人主张还款责任的。

四、持卡人、借用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分别是什么?

  因信用卡借用所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其借款数额、损害赔偿的认定和处理具有一定特殊性。故法院可能会参照信用卡业务相关管理规定、出借人与发卡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将借用人未偿还的信用卡到期账款视为借款本金,将产生的滞纳金、利息等视为因未积极还款履约所负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此当借用人出现不积极还款情况时,为避免扩大损失而承担不利的风险,出借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比如终止借用人使用信用卡、要求归还信用卡甚至采取挂失措施,否则法院不会支持出借人关于扩大的损失的诉讼请求。

五、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知道后还敢借卡给他人吗?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表现方式有三种:第一、伪造信用卡;第二、冒用他人信用卡;第三、恶意透支。

   法释〔2018〕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一条将《解释》原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因此,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就属于恶意透支,就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结语:出借信用卡需谨慎,贪高息,举证难,欠款最终还得自己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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