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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损害另一方利益?
来源:江会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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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了解到婚姻法本条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后,一些即将离婚或正在离婚诉讼中的当事人便开始动起歪脑筋 , 与他人合谋虚构夫妻共同债务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配偶对虚构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在实务中此种自以为“聪明”的做法是否能得逞呢?


案情简介

赵某与项某系朋友关系。项某、何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5年9月20日登记结婚,2010年7月开始分居。何某曾分别于2010年8月25日、2011年5月1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目前,项某、何某两人的第三次离婚诉讼正在审理中。赵某在项某、何某两人第三次离婚诉讼过程中,以项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2007年7月20日,项某以装修房屋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以年利率5%计息,期限为两年。经过多次催讨,项某仍未能还款。因本案借款系项某向其所借,借条和催款通知单亦由项某签名确认,故其仅起诉项某。至于何某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其不予表态。请求法院判令项某归还借款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本金,支付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项某在诉讼中直接认可了赵某诉称的事实,并提出其向赵某借款的20万元中,有10万借款用于装修其与何某名下房屋,另外10万元于2007年8月2日用于提前偿还购买该房屋时的银行贷款。因此,涉案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与何某共同偿还。


争议焦点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婚内债务并单方认可债务,但出借人对借款关系无法举证的,法院会如何处理?其自认是否具有效力?

法院观点

一、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出借人应对借款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对出借人主张借款关系存在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当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义务,出借人仍需承担借贷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

説法点评

上述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案号为(2012)长民一(民)初字第6886号),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一方在离婚时为了损害对方利益而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这起案件涉及到的主要法律点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实践过程中如何正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如果遇到此类问题该如何处理?本期説法针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阐述,并提供几点建议。

“夫妻共同债务”全称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规定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判断一笔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从如下两方面着手,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的即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是该笔债务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但此处需注意到男女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虽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确立之前,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仍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如用于共同经营的企业、店铺或共同消费等。

遇到此种一方在离婚过程中涉嫌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以损害配偶利益的情况时,作为利益受损害的一方该如何保护自身利益呢?説法建议如下:

1.作为配偶关系中的一方,在收到第三方的起诉状后,首先需要核实起诉方的身份,注意收集能够证明起诉方与配偶存在特殊关系以及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方有恶意串通虚构夫妻债务的材料,如查询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沟通记录;

2.对于起诉方提供的借条,如果对其形成时间存有疑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及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以确认借条形成时间,当鉴定认定的借条形成时间与借条载明的时间不一致时,可向法院提出借条系伪造的抗辩;

3.在诉讼过程中,应注意调取银行流水、支付宝等平台交易记录等能证明家庭收支情况的相关材料,用以证明在起诉方提供的借条载明的期间内,自己与配偶的经济收入以及家庭支出情况,以否定借款的必要性

4.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应侧重询问出借人款项出借的详细经过,要求出借人充分证明款项来源,对于款项出借原因、交付时间、地点、方式等细节问题进行询问,通过出借人前后自相矛盾的言论降低出借人说词的可信度。


来源: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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