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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彩礼”的相关问题
来源:郭奇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9
浏览量:387

浅论“彩礼”的相关问题

最近在知乎闲逛,看到杭州一名小伙子因拿不出巨额彩礼被拒婚,一时彩礼再次成为热门话题。近几年,部分地区彩礼数额越来越高,很多小伙子因给不起彩礼而不得不放弃已谈多年的感情。但换个角度,有能力给女方彩礼就万事大吉了吗?今天,我们就来就彩礼这个问题简单聊一聊。

在日常司法实践中,关于“彩礼”类型案件审理,最关键的争议焦点是对已给付财物定性,即到底给的哪些钱物算“彩礼”?一般彩礼伴随着双方达成婚约给付,而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现实生活中婚约虽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但仍是一种重要的民俗习惯,有其产生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文化背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基于民俗习惯,男女订婚时往往会有一些财物往来,这种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另一方的钱物即为彩礼。

彩礼一般为大数额的钱,有时可能不仅是钱还有三金、手机等,对于钱款以外的其他物品,要区分这些钱物是赠与还是类彩礼。举个例子,常见的“见面礼”、“改口钱”等就不算彩礼,法院一般会认定是父母为增进双方感情对另一方的赠与,判令归女方所有。但如果赠送的物品价值较大,法院也有酌情判令返还的案例。

确认完毕彩礼性质,其次就是如何确认彩礼的数额,在日常生活中,彩礼的给付方式大部分还是通过现金给付,那么如果对方不予认可彩礼的数额,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如何准备证据才能确认彩礼的范围与数额?笔者根据以往办案的经验认为,举证方可提供自己与对方的录音,通过电话录音自然的确认给付对方彩礼的时间、过程以及具体数额。另如有些地区还有介绍人或媒人的习俗,可申请媒人的出庭作证以此来确认。

其实,法院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笔者主要想与大家探讨第十条规定的(一)与(三),首先第十条的第一款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情形下,当事人请求按照习俗返还彩礼应予支持。该情形并未囊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却已共同生活的情形,根据笔者以往办案经验总结分析,法院在审理上述情形时,会判令女方返还部分彩礼,返还彩礼的数额法院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其次,是第十条第三款,现实中可能会有很多人认为自己因给付彩礼导致了自己生活困难,但笔者认为,这种情形在日常司法实践当中,不太容易被法院认定、采纳,因为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生活困难”的标准明确,所以法院认定此种情形较为困难,即使认定标准也不太统一。  笔者目前还没有自己遇到或听周围律师朋友办理过这种情形的案件,也希望有过这种办案经验的律师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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