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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待到相关期限届满后方可实施
来源:征地拆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9
浏览量:281

简要案情:陈女士是福建省某乡镇的居民,在镇上有一座房屋但是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2014年5月,该房屋被政府认定为违建,并作出了限期拆除的决定。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之后,陈女士原想通过信访途径处理,但是在收到决定的第三天,涉案房屋房屋就被直接拆除了,陈女士只得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法律观点:对违法的建筑房屋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案情分析:本案中的政府部门在限期拆除的决定作出后,无权直接强制拆除,没有等到其规定的复议期限和诉讼期限届满,直接进行了强拆,强拆行为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侵犯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当地政府对房屋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同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用。在政府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之中,如果有不按照法定程序的行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勇敢地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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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征地拆迁
  • 执业律所: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1*********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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