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陈女士是福建省某乡镇的居民,在镇上有一座房屋但是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2014年5月,该房屋被政府认定为违建,并作出了限期拆除的决定。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之后,陈女士原想通过信访途径处理,但是在收到决定的第三天,涉案房屋房屋就被直接拆除了,陈女士只得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法律观点:对违法的建筑房屋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案情分析:本案中的政府部门在限期拆除的决定作出后,无权直接强制拆除,没有等到其规定的复议期限和诉讼期限届满,直接进行了强拆,强拆行为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侵犯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当地政府对房屋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同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用。在政府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之中,如果有不按照法定程序的行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勇敢地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