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很敏感的话题,特别是“新民居”出现后,咨询较多,对此本人查阅了相关的土地管理行政法规,回答是否定的: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是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如果买了,这种买卖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农村的新建住宅有的被称为“小产权房”,它是指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盖的房子,所谓小产权,仅是指房子而言的,不包括土地。村委会或者非确权部门发给一个不正规的“房证”。由于土地是集体所有,未经过国家依法征收和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根据我国“房随地走”的土地管理制度,城镇居民由于没有当地的户籍,对房屋占据的土地不能取得使用权。一但发生征地补偿、拆迁等纠纷,因买卖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可能带来更大的损失。
目前,确认这一关系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文件第二条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文件,四(十三)“……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