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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案例:未戴口罩不听劝阻强行出门,阻碍防控人员履行职责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9
浏览量:727

【摘要】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现正处于疫情防控期间,酒后未戴口罩、未出示通行证强行出小区,防疫工作人员张某遂要求其出示通行证。被告人王某某拒不出示,且不听劝阻,多次对张某进行辱骂、殴打。2020221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等方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关键词】新冠疫情,疫情防控,暴力方式,履行职责,妨害公务

一.基本案情

(一)根据安排,x县经济开发区x小区由县人大办公室、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x社区等单位负责包保。2020215日,x小区物业公司按照县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要求,进行疫情防控。当日13时许,该小区居民、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现正处于疫情防控期间,酒后未戴口罩、未出示通行证强行出小区,防疫工作人员张某遂要求其出示通行证。

(二)被告人王某某拒不出示,且不听劝阻,多次对张某进行辱骂、殴打,两次将张某打倒在地,致张某脸部、嘴部、胳膊等部位受伤。经x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的伤情未达轻微伤。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引起了群众的围观。事后,现场群众拍摄的视频迅速传到互联网上,仅x热线的阅读量就达到4.3万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辩论焦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悔过。

三.裁判结果

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2020221日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四.律师点评

(一)新冠疫情防控:2020124日,x省决定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24日,x县根据上级要求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发布《x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通告决定自202025日起,全县所有村庄、小区、单位实行封闭管理,城区所有居民住宅小区只保留一个出入口,并在出入口设置门岗检查点,由包保单位配合物业工作人员进行24小时值守,小区居民凭身份证和通行证进出。

(二)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等方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同时,采信被告人、辩护人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

【参考文献】1.以案释法: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征收超生社会抚养费,属超越职权行为。2.制售假药案: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3.医疗风险:保护患者隐私法律将做重大修改,医务界应给予足够关注。4.涉医刑事诉讼: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开具虚假内容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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