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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两种方式
来源:张荣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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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确定了两种土地承包方式,并规定了不同的发包程序。归结起来有以下内容。

一、家庭承包方式。对于耕地、草地、林地可以采取家庭承包方式,这种承包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不是个人。在承包合同上签名的往往是该农户的代表人(比如家长),家长或者户的代表人代表农户中的各位成员承包。往往是成员多的承包的土地多,成员少的承包的土地少,因为承包土地与人员多少有关,过去被称为“责任田”或者“口粮田”、“大田”。因我国现阶段种地已不再是农民谋生的唯一手段。《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承包人对于承包的土地“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发包人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家庭承包的发包、承包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签订承包合同。

家庭承包合同的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人必须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其它方式承包。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村内保留的机动地、闲散地的承包。还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的鱼塘、果园等专业承包。对于此类承包可以通过公开协商、招标、拍卖方式,或者公开竟价确定承包费、通过公开、公正、公平协商确定承包期限。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如果发包方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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