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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来源:孙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8
浏览量:1383

一、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认为,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通过上述法条开看,如何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围绕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行为人将所吸收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名义上投入生产经营,但又通过各种方式抽逃转移资金,或供其个人肆意挥霍,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造成数额巨大的募集资金无法归还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另外,除上述要点,如何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产生时间对对认定案件事实也起到非常重要作用,如行为人在募集集资款时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仅仅因投资失败或经营出现重大失误后,出现转移资产、隐匿资金等行为,并以此倒退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则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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