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纪兴律师亲办案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代理词
来源:张纪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11
浏览量:3891

 

尊敬的审判员:

     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朱春刚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李华的诉讼代理人,为了维护被告的合法权利,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告在以显失公平为理由要求增加土地承包费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该按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但不适用于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之规定解释了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又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第一,订立合同时,没有显失公平。我们应该注意《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有一个时间点的要求,即订立合同时是显失公平的,不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任何时候,都可以依据该条变更和撤销合同。而本案中原被告在订立合同时明确了土地承包的价款为每垧地2000元,该价格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合同的权利义务没有显失公平。只要签订合同时原被告双方认为公平的,就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且合同已经履行了六年。被告朱春刚已经领取了六年的土地直补款。原告在民事诉讼状中以显失公平为理由,要求变更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在订立合同时,合同双方是自愿的,都希望按照当时的价格签订合同,只要当时认为是公平的,就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能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变更合同。在合同关系中,公平可以理解为当事人自愿作出的利益选择,即使一方对另一方付出的代价是低廉的,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也是一种公平和对价,显失公平原则中所讲的“公平”应该是指当事人并不是完全处于真意,签约而导致利益失衡,其所以签约,是因为其欠缺交易经验,欠缺判断能力,过于草率或在某些方面明显劣势。本案的原告根本不存在欠缺交易经验,既然签订了十年的承包期,原告应该而且能够预见到十年内土地承包价格可能发生变化,土地承包价格可能上涨、也可能降低,这是一种商业上的风险,原告应该承担商业风险不利后果,而不能转嫁给被告。试问一下,如果土地承包价格下跌,被告可以要求原告变更土地承包费吗?

     第二,土地承包的价格适当的偏离价值或者由于市场固有风险而带来的利益和损失不是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

仅以当前的土地承包的价格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容易导致对被告的不公平。物价上涨、通货膨胀、供求关系是土地承包费用的变化的原因。价格变化是一种商业风险,只要在签订合同时,被告没有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原告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就不能认为显失公平。本案中,被告当年一起支付了十年的土地承包,原告已经享受到了土地承包的给其带来的利益。因物价上涨,通俗的将钱不值钱了,当年用2500元可以买到的物品,现在可能需要5000、6000元。我们不能间单的比较,当年的土地承包费用2500元,现在土地承包费5、6千元,就认为合同的内容显失公平。

二、如果变更合同的内容,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稳定。

     如果所有的交易向对方轻率的订立合同后,又因对自己不利而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甚至正在履行的合同,这不仅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风险,而且损害了交易安全,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符合市场经济风险的属性。如果司法权随意变更交易的价格,必然不适当地扩大了显失公平的适用范围,滥用显失公平制度必然对被告带来极大的不公平。

三、土地直补款的变化,不能成为原告变更合同的合法理由。

     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合同签订前,国家的惠农政策是在逐步的变化的,原告是可以预见到,不是不能预见到的。国家提供土地直补款、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的原因是种地成本提高了,如果国家不给农民补贴,农民种地是赔钱的。原告不能简单的看到国家给了二千多元的直补款,就认为自己亏本了,拿到国家两千元的直补款是要付出劳动的,是对农民劳动和生产的补贴。既然原告已经将土地承包给了被告,就不应该享受该笔补助金,也不能因为土地直补款增加,就认为合同显失公平。因为自2004年初国家开始出台了惠农政策,原告对土地直补事项是了解和知道相关内容的。2004年1月30日,中央下发改革开放以来第六个涉农的“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 自1986年以来重新锁定“三农”问题。2005年年初中央一号文件《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继续加大“两减免、三补贴”等政策实施力度。减免农业税、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部分地区农民实行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和粮食生产采取的重大措施,对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意义重大。2005年,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在其他地区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中央财政继续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地方财政也要根据当地财力和农业发展实际安排一定的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2007年1月29日,中央第九个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2008年1月30日,中央的第十个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提出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支持农业生产,这些事项是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到的事项,不是不能预见到的,所以不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势变更。

     四、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原告恪守诚信,讲究信用,原告要求变更合同,必然破坏交易秩序,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全面履行合同的原则,遵守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面的履行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张纪兴律师(15500028296)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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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纪兴
  • 执业律所:
    吉林济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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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2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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