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广存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司法政策精神
来源:魏广存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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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二、及时转变家事审判理念

家事案件兼具人身性、伦理性和财产性,有别于其他民事案件;家事审判的职能不仅是分配财产和确认身份关系,也包括修复婚姻家庭关系、治愈情感、为未成年人提供监护。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处理财产纠纷案件的理念和方法套用于家事纠纷。人民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应当首先明确家事审判工作的根本目标是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审判理念上进行“三个转变”。要转变机械遵循辩论主义和处分原则的财产纠纷审判思路,根据家事诉讼对法官职权干预的特殊需求,强化法官的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适当干预。要转变偏重财产分割、财产利益保护和身份确认的审判理念,对当事人的保护要从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延伸到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在准确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要转变单纯强调审限内结案,忽视矛盾纠纷化解的审判理念,适当放宽婚姻家庭案件的审限限制,为彻底化解家庭纠纷和修复家庭成员心理创伤提供条件。要将审判的战线延长,重视结案后的延伸服务,真正为民解忧,避免因短期化、简单化处理矛盾纠纷而造成矛盾纠纷转化升级。

——杜万华:《积极探索家事审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切实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在部分法院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5年12月3日),载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89~90页。

      七、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依法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要充分认识到审理好婚姻家庭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执行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当在整体上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不能机械理解,孤立适用。在涉及财产权属的认定、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上,要按照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2012年2月12日,法〔2012〕40号)

第一,要注重保护妇女、老人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一是要重视由于城市化进程导致的老人赡养问题,要通过案件的审理,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效果。二是在离婚案件中,要关注对生活来源较少、谋生手段较弱的妇女的扶养义务的落实。三是要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权益。

第二,要根据家庭财产类型的发展变化处理好财产关系。家庭财产已经从较为单一财产类型,逐步发展到股权及其他投资等多种财产类型并存。审理婚姻家庭财产案件时,一是要重视《婚姻法》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法律相协调,既要保护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也要重视发挥财产的整体效用,通过不同的财产分割方式,实现两者和谐并存。二是要认识“买断工龄款”、养老保险金等财产形态的特征,合理确定其财产性质。三是在涉及第三人交易的情形下,要重视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交易安全的维护等因素,注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道德和善良风俗。通过案件的审理,倡导夫妻的婚姻忠诚义务、亲属间的扶养、赡养义务以及我国民间各种良好的风俗习惯,避免因案件的审理对长期以来形成的具有规范普通民众道德与行为的良好民俗、习惯造成冲击,通过制裁违法行为,引导善良风俗的巩固与确立。

第四,要做好婚姻案件审理时的风险管控。审理婚姻案件时,要针对此类案件当事人的特定关系,综合运用情、理、法等手段加大调解力度,耐心细致地多做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和矛盾化解工作,尽最大可能促成当事人达成谅解,帮助他们挽救婚姻;对于矛盾已经激化无法调和或者有报复倾向的,要切实加强防范,避免因当事人情绪过激演变成恶性事件或刑事犯罪。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文件:《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新形势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谱写民事审判工作新篇章——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1年6月23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3页。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问: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请问《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对其中哪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和总结?

答:审理好婚姻家庭案件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递正能量,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有效地指导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但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针对当前婚姻家庭纠纷中比较常见的未成年人保护和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具有重要意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的重要内容,以前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涉及较少,这次《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明确提出,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比如,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建议不判给其抚养权。再比如探望权的问题,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具有重要意义,《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提出,探望权的行使要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行使。

近年来,家庭财产数量日益增多、种类也日趋多样化,《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对实践中较为疑难的有关夫妻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形成的保险价值和保险利益分配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适应新形势新常态,统一裁判理念规则,践行司法为民,促进社会和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答记者问》(2016年11月30日),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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