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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对承租人的管理方式有哪些?
来源:蔡慧楠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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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如何保障出租人对承租人履约能力的动态了解和监督权限是双方博弈的重点。双方合作地位不同,保障出租人知情权和监督权利的措施和执行程度也不相同。在商业物业整租模式下,出租人通常需要保障承租人的经营自主权,出租人采取管理公约/规章制度的模式对承租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同时通过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倒逼”承租人加强对次承租人的管理,从而实现租赁物业内的合法合规经营,以控制租赁风险。

    为了控制风险,监督承租人的履约能力,出租人对承租人的管理方式包括以下几类:

    (1)管理公约制度。出租人制定专门的管理公约,同时保留对制度的解释和修订权限,从而规范物业内实际使用人的使用/经营行为。

    (2)承租人主体责任。承租人承担租赁物业的全部责任,包括对次承租人的监督管理,即无论是否是承租人的行为导致出租人受损,出租人均有权向承租人主张责任。

    (3)统一商业收银系统。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及次承租人均使用出租人的商业收银系统从而控制整个租赁物业的收入和经营状况。

    (4)信息报送加审计权限。承租人有权自主经营,但是承租人有义务主动进行相关信息报送以保护出租人知情权,出租人享有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计的权利。

    (5)责任告知书。出租人或物业管理公司对重要事项,如安全责任、消防等事宜采取责任告知书的形式,在相关进驻手续或者日常通知环节要求承租人和次承租人必须签署确认。

    出租人综合运用上述措施,防止承租人发生严重的履约能力风险,最大程度保障其知情权和稳定租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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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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