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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和消极执行?
来源:蔡慧楠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7
浏览量:784

    在实践中,妨碍债权人顺利实现债权的因素众多,即使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债权人仍可能会因查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以供执行,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复议或异议之诉,执行法院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甚至消极执行等,而不能顺利实现债权。那么什么是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和消极执行?以及债权人在这三种情形下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一、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决定暂缓执行措施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决定暂缓执行;也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但无论依据哪种方式决定暂缓执行,都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履行法定程序。

(一)暂缓执行的法定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暂缓执行的,须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1)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2)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3)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消权的。人民法院在收到暂缓执行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将决定书发送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的,须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

    (2)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

依照上述第(1)种情形决定暂缓执行的,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依照上述第(2)种情形决定暂缓执行的,审判机构应当向本院执行机构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执行机构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办理暂缓相关执行措施的手续。

(二)暂缓执行时的救济途径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的暂缓执行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因此,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暂缓执行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债权人对裁定不服的,还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是指在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因为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形的出现,裁定中止执行程序,待这种特殊情形消失后,再继续进行执行程序的情形。同暂缓执行情形一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也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履行法定程序。

(一)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此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可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二)中止执行时的救济途径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中止执行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因此,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执行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债权人对裁定不服的,还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果因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而导致法院作出中止执行决定的,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救济途径不再是执行复议,而是异议之诉。

三、消极执行

消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消极不作为行为。

(一)消极执行的常见情形

    消极执行的性质是一种消极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常见情形包括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等行为。

(二)消极执行时的救济途径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1)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2)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3)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4)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因此,面对消极执行,债权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或对执行法院进行执行监督。

    综上所述,暂缓执行和中止执行均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执行行为;而消极执行则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消极不作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尽管三种行为对应的法定/常见情形不同,但均有救济途径。准确把握和区分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和消极执行的各自情形及救济途径,有助于更好地理顺执行程序,帮助当事人最终实现执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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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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