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7条第2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的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条的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