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海峰律师亲办案例
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有哪些?
来源:周海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5
浏览量:64

根据《婚姻法》第7条第2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的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条的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以上内容由周海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周海峰律师咨询。
周海峰律师副主任律师
帮助过543好评数4
  • 咨询解答快
杭州市拱墅区灯彩东街9号正标律师大厦四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海峰
  • 执业律所:
    浙江正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00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杭州市拱墅区灯彩东街9号正标律师大厦四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