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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一)】
来源:黄长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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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一)】
加班费往往成为员工离职后向单位主张的主要诉求。那么什么是加班,加班又有几种形式,加班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接下来几天,我们分别谈一谈,今天我们先谈谈什么是加班,是否将其他情形误认为是加班:

加班是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不是单位安排了员工就必须来,需要员工同意,是双方合意的产物。自然员工不愿意来加班,单位不能以旷工为由对其进行辞退。

现实工作中,我们以为只要在工作时间以外继续待在单位就算是加班,其实存在一定误区,加班是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时间,这里不仅仅是时间的延长,还需要对工作内容进行认定,你在延长时间内是继续完成工作内容,还是以其他方式消磨时间,这对加班的认定是有直接影响。

这是因为我们很容易将加班与值班进行混同,本来属于值班的行为,你却把其当成了加班,自然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值班是基于职务行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依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进行规定,而支付值班的费用并非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费。

简而言之认定加班的标准为:工作时间做什么,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还做什么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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