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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组的方式有哪些?信凯律师免费解答
来源:魏俊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4
浏览量:104

  随着疫情不断的持续,对各行各业的经济影响极大,很多企业都受到了严重打击,企业资不抵债普遍发生,这个时候很多企业进行破产重组,那么什么是破产重组呢?破产重组的方式有哪些?

  接下来专业律师为您进行解析关于企业破产重组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助您度过难关:

  一、破产重组的方式都有哪些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3.债务转为资本;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其中前三种属于即期清偿债务,后一种属于延期清偿债务。

  二、相关破产重组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以上就是关于企业破产重组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您现在也面临到企业各种难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为您进行答疑解惑,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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