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贵红律师主页
郭贵红律师郭贵红律师
152-8025-6529
留言咨询
郭贵红律师亲办案例
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归属
来源:郭贵红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4
浏览量:1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条规定了离婚案件中一方的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的归属的问题。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示公平的情况。根据本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摘自法制出版社《婚姻法》注释本


以上内容由郭贵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郭贵红律师咨询。
郭贵红律师副主任律师
帮助过620好评数6
  • 咨询解答快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0号1801室
152-8025-6529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郭贵红
  • 执业律所:
    福建群翔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2*********86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52-8025-6529
  • 地  址: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0号18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