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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专家辅助人制度”
来源:朱哲雨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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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家辅助人的定义和制度由来

“专家辅助人在我国立法中称之为有专门知识的人,是指辅助当事人充分有效地完成诉讼活动,经申请随同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庭,就专门知识进行口头陈述,并接受法庭或对方当事人询问的专业人员。

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有关专家辅助人的规定,最早出现在2001年《证据规定》之中,其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将其吸收、总结,形成《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内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之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即将施行的《民事证据规定》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对专家辅助人制度进一步完善,增强其操作性。

2.专家辅助人的定位、作用和参与诉讼活动的范围

1)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其地位属于诉讼的辅助人,具有当事人附加人员的特点,在诉讼中应将其与申请其出庭的当事人一体对待。辅助当事人充分有效地完成诉讼活动才是有专门知识的人最主要的功能。

2)《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据此可知:当事人的陈述不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应当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事实证明作用。因此,有专门知识的人就专业问题发表的意见,同样不具有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也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款: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据此,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范围应当限于专业性问题的事实查明,即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在人民法院没有委托鉴定的情况下对专业问题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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