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网上有一句话:
“喜欢就去强奸,表白有什么用”。
当然,这只是网友用来调侃的话语。
世上的喜欢有很多种,有的喜欢是包容、是成全,
有的喜欢是嫉妒、是占有。
有时候,一念之差,
可能会走火入魔。
喜欢最好还是表白,
强奸可是要坐牢的。
近日,某知名公益人士陷入性侵指控,其辩解是虽然第一次有违女方意愿,但后来两人成为恋人。那么,先强奸后恋爱是否可以否定初次行为的犯罪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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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类似的案件常有发生
2009年,在XX打工的青年A用酒灌醉同样打工的B,实施迷奸,B在性行为结束后起身去洗手间,神志不清后又回到原处睡下。
对于此类案件,对第一次性行为属于受到男方强迫没有疑问,但对于第二次性行为女方是否自愿则有较大分歧。
有人认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第二次性行为女方出于被迫,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就要推定女方自愿,男方并未强迫。因此就可以适用“先强后通不谓之强”这样的规则。
这种意见后来被否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持“先强后通不谓之强”观点的大有人在。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观点,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1984年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强奸解答》)中规定: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一
前者主要适用于女方清醒的情况。“不等于不”规则认为,女性语言上的拒绝应当看作是对性行为的不同意。法律应当尊重女性说不的权利,只要女性有过语言上的拒绝,那么在法律上就要认为她对性关系持不同意的态度。二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说不就是不”。在强奸的问题上,不要轻信“半推半就”,否则可能会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