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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的所花合理费用谁来买单
来源:朱哲雨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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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难免会有费用产生,这些费用谁来买单?

2001年的《证据规定》中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一方当事人先行垫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2006年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证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费补贴纳入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以后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都有进一步规定。

总结相关法律规定,可知:

1.证人获取出庭作证费用的提前条件

1)证人应在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到庭,逾期未到庭的不能提出支付费用申请;

2)到庭后应签署并宣读保证书;

3)到庭后应如实陈述,不得作虚假证言。

2.证人获得出庭作证费用的范围和具体标准

1)证人仅能就其出庭作证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提出申请,必要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费。

2)费用的确定标准,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费按照国家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3.证人获取出庭作证费用申请程序

按照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就是说,证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补偿费用的请求。对于出庭作证的补偿费用,应以庭后给付为主,事前给付为例外的原则。

4.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最终承担主体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当事人应对己方申请出庭的证人先行垫付相关费用,最终由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按照谁败诉,谁负担的原则裁决负担。

证人因有困难向人民法院提出先行支付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预交而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付的,人民法院不通知证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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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哲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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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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