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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征收补偿相关问答
来源:江会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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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征收工作主要由哪些单位负责?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能采用何种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答: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补偿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而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由于房屋征收属于区(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根据《征收补偿细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即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区(县)人民政府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根据《征收补偿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在如下六种情形下可以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3.房屋征收过程中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由谁来签署?答:根据《征收补偿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此处的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征收人应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公有房屋承租人应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4.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取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或产权调换房屋应归谁所有?答:根据《征收补偿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的房屋主要分为在国有土地上的私有房屋和依据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两类。第一类房屋被征收后,所得到的房屋价值补偿款,一般应归房屋产权人所有,非产权人无权要求分割。而对于第二类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5.该如何认定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

答:在公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配过程中,对于公有房屋承租人的确定往往无太大争议,实务中争议较大的便为公有住房同住人的认定问题。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动迁补偿解答》)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有住房共同居住人简称同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此处的“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除上述情形之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应视为同住人: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2.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3.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此外,在认定公有住房同住人的过程中还应注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即使符合有关同住人的条件,也不能被视作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6.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该如何分配公有住房征收补偿款?

答:上海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确定曾出现过“数人头”和“数砖头”两种方式。考虑到房屋征收成本及征收利益分配的公平原则,目前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确定已基本放弃“数人头”的方式而主要采用“数砖头”的方式。此处所谓的“数人头”就是按被征收房屋户籍在册人口确定动迁利益,“数砖头”即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确定动迁利益。而按照“数砖头”的方式确定动迁利益后,该利益又该如何在公有住房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之间进行分配呢?

根据《动迁补偿解答》第九条的规定,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况除外:(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二)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7.公有房屋拆迁补偿款中属于非居住用途补偿的部分如何分割?答:根据《动迁补偿解答》第十条的规定,自然人承租的被拆迁公房,租借给承租人和同住人以外的人用于非居住用途的,该补偿问题应当由公房的承租人、同住人与租借人另行解决。个人承租的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迁人在给付拆迁补偿款时已经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的,则对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共同分割;对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该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如果拆迁人在给付拆迁补偿款时未明确区分的,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具体份额由人民法院酌定。以上情况,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来源: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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