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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足额出资,哪些权利会受到限制?
来源:张鏸元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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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在2014年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取消了最低法定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期限以及验资程序的强制性规定。说简单点,出资1元也可以注册有限责任公司,且1元出资还可以不立刻缴付到位。那么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会经常出现公司成立之后股东仍未出资到位的情形。那么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其权利会受到哪些限制?

 

股东的权利主要分为经营管理性权利和财产性权利。经营管理性权利有:股东表决权,选举或被选举董事、监事权,知情权,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权,股东诉讼权等。财产性权利有:利润分配权,优先增资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权转让权,优先购买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等。

 

在公司章程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形下,股东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其经营管理性权利一般不会受到影响。因为只要认缴了一定比例的公司注册资本,被载入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股东身份就被认可,行使经营管理性权利具备股东资格即可,不要求必须出资实缴到位。稍有争议的是股东表决权,但目前多数司法实践和理论观点认为,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是指按认缴出资比例,即使未出资到位,表决权仍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但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的权利,如公司想对股东未全部出资之前作更多限制,则可在章程中规定股东行使表决权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

 

利润分配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比较好理解,就是指分红权和公司在清算时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优先增资权是指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这三种权利都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但稍有不同的是,利润分配权和优先增资权,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的权利,但剩余财产分配权只能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和股东没有自由协商规定的空间。

 

除利润分配权、优先增资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性权利,如股权转让权、优先购买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这类权利的行使,一般不受是否已全部出资的影响。因为股东资格的取得不受出资是否全部缴付的影响,具备合法股东资格便有权转让其股权、购买他人股权或者请求公司回购股权。但受让股权的一方最终还应履行足额出资的义务。

 

 

公司治理建议

 

1、公司法明确规定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的权利的只有利润分配权、优先增资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如果公司想对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给予更多限制,防止其不按期缴纳出资对公司造成损失,应重视公司章程的拟定,充分发挥公司自治的权利,可在章程中对股东表决权、股权转让权等其他权利给予合理限制。

 

2、股东认缴出资后未足额出资,利润分配权、优先增资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会受到限制,而分担亏损是不受出资影响的,仍应当按照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因此奉劝股东在约定的缴付期限内按期足额缴付出资,以充分行使股东权利,也避免股东资格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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