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纯清律师亲办案例
未成年人涉恶,宽严相济促保护
来源:刘纯清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0
浏览量:844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18年1月16日,为贯彻落实上述通知的精神,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场全国范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全国展开。

2018年3月底,一对衣着朴素、深情暗淡的夫妇出现在刘纯清律师的办公室,他们说儿子马某某被警察带走了,他们也不知道是什么事情,儿子还不到18岁,刚离家出来打工,希望刘纯清律师能帮帮他们。作为一名长期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来说,这种情况比较常见,此时,刘纯清律师并没有意识到这个案子的特殊性。简短办理完相关委托手续后,刘纯清律师及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与办案机关取得了联系,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情况。

经了解,案件是因一名嫖客刘某斌之前嫖娼未支付嫖资,2018年3月5日晚,李某田、邵某华、马某某、陈某、徐某洋等人为教训刘某斌,将招嫖的刘某斌约至济南市某小区门口,李某田、邵某华、马某某、陈某强殴打刘某斌,李某田、邵某华、马某某将刘某斌的手机、电脑、摩托车抢走,刘某斌损伤构成轻微伤。我们在向公安机关了解案情的时候,公安机关向我们透漏本案并非简单的行政案件,且不只涉嫌抢劫罪,还存在组织卖淫的行为,这些人自2018年春节前就已经开始通过微信、陌陌吸引嫖客,并将嫖客信息在微信群中推送给纠集的卖淫女,并从中抽成。公安机关称马某某负责一个分区域的人员管理工作,给人员发提成、开会,在这个卖淫组织中的作用较大,是该组织的第三号人物,该案的一号人物李某田、二号人物邵某华尚未归案。抢劫罪是刑法中的重罪,组织卖淫罪亦是刑法中的重罪,起刑就是五年以上,同时触犯两个罪名,还是主犯的话,那马某某涉嫌的将是严重的刑事犯罪。

经侦查,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组织卖淫罪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李某田、邵某华、马某某等9人。经会见及分析,刘纯清律师初步认为马某某并不能构成抢劫罪,首先,马某某等人系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行为,暴力行为后,在受害人逃跑后,邵某华等人才取走财物的,不成立抢劫罪,且马某某当时并不知晓邵某华等人拿走受害人的电脑、手机等物品,后来也不曾占有这些物品。且据马某某供述,李某田的朋友将摩托车钥匙给他并让他骑走,其当时并不知晓摩托车系受害人的,马某某错误的以为摩托车是同去的李某田朋友的,在按照李某田朋友的要求将摩托车骑至足疗店后,放下摩托车钥匙就走了。可见,马某某自始均不具有非法占有摩托车的主观故意。其次,抢劫罪须满足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取公私财物,并且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受害人的反抗,与夺取财物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邵某华等人对受害人实施暴力与最后取得财物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因此,刘纯清律师认为马某某是不能构成抢劫罪的。

刘纯清律师及时向检察院提出律师意见,认为马某某不构成抢劫罪,且马某某系未成年人,应严格限制对未成年人强制措施的适用,申请检察院对马某某不予批捕。检察院认可了刘纯清律师提出的不构成抢劫罪的律师意见,但检察院认为本案涉及人数众多,且有殴打他人获取嫖资的行为,根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导意见,本案有可能涉嫌恶势力犯罪,且案件尚未侦查完毕,综合考虑之下,未对马某某变更强制措施。此时,刘纯清律师意识到本案可能已经涉恶势力犯罪,并且有可能成为该新区涉黑恶势力犯罪的第一案。

案件侦查完毕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刘纯清律师经过仔细阅卷发现,共有九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审查起诉,并且无一人被取保候审,马某某是作为第三犯罪嫌疑人被移送审查起诉的,说明公安机关认为马某某在犯罪中的作用很大。但是经刘纯清律师分析,马某某的在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马某某只是在李某田、邵某华的安排下利用微信或陌陌找到嫖客,并将嫖客的信息发到微信群,其与一般的客服人员一样,都是被安排从事的相关工作,后来马某某微信、支付宝收款也是因为邵某华账户限额所致,被要求使用其账户。根据所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马某某的嫖资提成与一般客服一样都是10%,只是后来因用其微信、支付宝账户,才将提成提至11%,这样也明显低于组织者李某田、邵某华、刘某,甚至也低于第八犯罪嫌疑人陈某宇20%的提成比例,因此,不论从组织、指挥、工作内容及嫖资分配上,马某某的作用都不应是第三犯罪嫌疑人,且马某某系未成年人,应该考虑对其从宽处罚。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刘纯清律师及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律师意见。后检察机关采纳了刘纯清律师的部分律师意见,将马某某由第三被告人调整至第四被告人。除此之外,刘纯清律师还积极做了调查工作,多方考察,实地探访,刘纯清律师为检察机关出具了一份关于马某某的真实、客观的社会调查报告,详细阐述了马某某的家庭情况及生活环境、马某某的性格特点、受教育情况、工作情况等多维度的信息,说明根据马某某的成长经历,其父母虽然在子女教育方面疏于管理,但是父母本身就为其树立了很好的榜样,对父母孝顺,对兄弟姐妹不离不弃,现在也意识到疏于对子女的监管;马某某本人不论在学校、家庭还是邻里关系方面,均一贯表现良好。马某某犯罪时尚未满18周岁,又很早辍学,所以受教育程度限制了其对犯罪行为的理解力,才在不良社会分子的教唆之下走上犯罪之路。但是经过教育,马某某已经意识到自己犯罪的严重性,真诚的认罪、悔罪,说明其可塑性强,悔改意愿强烈。通过该份调查报告,向检察机关说明造成未成年人马某某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经过评估,认为马某某是具备有效社会帮教条件的,希望办案机关能最大幅度的对其从宽处罚,积极对其教育和挽救。

在扫黑除恶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最终以组织卖淫罪起诉李某田、邵某华、刘某某、马某某等四人,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起诉陈某强等五人,并认为其九人涉嫌“恶势力团伙”犯罪。该案成为该区第一起涉恶势力犯罪,引起政法委等相关部门领导的重视。在法院审判阶段,法院院长作为审判长亲办本案、检察院副检察长亲自出庭公诉,案件审理程序严格,相关部门领导督办,作为本区域第一起涉恶犯罪案件,引起了充分的重视。鉴于本案中涉及被告人马某某系未成年人,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庭审中,刘纯清律师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指出马某某系未成年人,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年龄小,受本案邵某华的教唆从事犯罪活动,并能自愿认罪悔罪,并提交社会调查报告,提出对马某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鉴于刘纯清律师前期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工作到位,检察机关基本认可刘纯清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刘纯清律师提出的马某某社会调查报告更是充分肯定。最终,法院对其他涉案被告人均是按照公诉人提出的量刑意见顶格判决,对第一被告人李某田更是超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宣判,有一个人除外,那就是刘纯清律师为其辩护的马某某。马某某虽然构成组织卖淫罪,较协助组织卖淫罪量刑应该更重,但最终法院判决对马某某的量刑排到了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第五被告人之后,且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第六被告人被判处的刑期相同。

该案中,刘纯清律师虽感觉未能成功为马某某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有遗憾,但在扫黑除恶的大形势下,在刘纯清律师与办案机关有效配合下,对马某某已经减轻处罚了,马某某及其家属对该案的办理结果很满意,办案机关亦很满意刘纯清律师在办案中的认真负责,本案的办理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以上内容由刘纯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纯清律师咨询。
刘纯清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955好评数2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15612号理想嘉园2号楼11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纯清
  • 执业律所: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66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15612号理想嘉园2号楼11层